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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報稅季又報到,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包括不動產買賣在內,只要在2017年度有賣房的「售屋族」,必須看看如何節稅扣抵,以免當冤大頭!專家指出,舉凡2017年出售房屋時所花的「取得成本」、「移轉費用」都可以扣抵,而這類優先申報為「核實認定」,但若無法舉證買價房屋,才能採用「標準認定」。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若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扣掉「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選擇按扣除後的實際發生價額申報,為優先申報的「核實認定」;但若無法舉證,才能採用「標準認定」的方式。
 
「核實申報」中的「取得成本」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加上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民眾都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全部可以扣抵。但若屋主無法舉證,才能採取「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而雙北市「標準稅率」維持2016年標準。
 
以台北市而言,一般住宅課稅比例為41%,若是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而認定為高級住宅者,課稅比例則為46%。
 
舉例來說,2017年出售的房屋位於台北市,且無法提供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證明文件的物件,又非高級住宅者,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1萬元:若是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則需要依照46%來計算所得為46萬元。
 
此外,賣出的房屋若位於台北市總價超過7000萬元、新北市總價逾6000萬元的豪宅,還有雙北市以外縣市總價4000萬元以上等豪宅,且無法舉證當年買進成本,則依實際賣屋價格的15%,做為售屋所得,然後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分配。
 
以台北市售價1億元的豪宅為例,若提不出買進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是房3地7),認列房屋收入為3000萬元,再依房屋收入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的所得額,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5%稅率繳交綜所稅。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徐佳馨則提醒,2017年賣屋繳稅還有一項「房地合一稅」,民眾若在2016年後購置不動產、持有不滿2年即售出房屋者,記得要在30天內申報,以免受罰。(黃阡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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