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稅或辦理容積移轉,有時會刻意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你知道你買的到底是「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嗎?名字差2個字差很大,辦理移轉前最好先向鄉鎮區公所申請證明確認,以免誤會一場。
 
「公共設施『用地』」指的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等,目的是為了增進民眾活動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是指地方政府有權取得,但卻尚未取得的土地,意即「公共設施『用地』」當中,尚未辦理徵收、協議價購或獎勵投資,並且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或政府去取得的土地。
 
「『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同」,新北市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長楊恩捷表示,若所持有的「公共設施『用地』」曾經辦理徵收、協議價購,或政府核准私人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等,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也只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辦理減稅和容積移轉,「公共設施『用地』」不行。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減免的稅賦包括遺產稅、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除了可以免徵遺產稅,如果土地上面有住宅使用,土地本身的地價稅只要以千分之6計徵地價稅;如果沒有任何使用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有隔開,還可以免徵地價稅。移轉時則可以比照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謄本看不出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城鄉局每週都會接到詢問。楊恩捷建議在辦理移轉之前,最好先向區公所或城鄉局申請證明確認。證明書上除了會載明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也會載明住宅、商業等土地使用分區。而且買賣雙方都可以申請,「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土地由誰持有無關」。(崔雅慧/台北報導)

更多地產新聞,請看蘋果地產王粉絲團

arrow
arrow

    不動產經紀人大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