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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其於2015年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2018年6月間完成成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最近將該屋出售,其取得日應如何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須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所說明,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所規定。該預售屋於2018年6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嗣將該屋出售時,即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均應於出售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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