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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4:30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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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畫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時,要注意農地所有權登記的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規畫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時,要注意農地所有權登記的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碰到兩件無法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的案子,兩個案子都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有的農地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官員說:「必須同時具備三要件才能免稅,包括繼承時農地所有權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作農業使用、以及由繼承人承受。」

第一個案子比較單純,被繼承人年紀大了,無法管理名下農地,所以把名下農地信託出去,託人照管。信託時,名下農地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不料,被繼承人在信託期間內過世了,官員指出:「在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個時點,農地還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不在被繼承人名下。」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同意農地繼續做農業使用,要申請農用的農地免計入遺產課稅。被南區國稅局駁回,官員說:「因為農地不在被繼承人名下。」遺產的財產標的是「信託利益之權利」,而不是農地本身,就因為遺產是權利而不是農地,國稅局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

該信託權利的價值仍依農地的土地公告現值計,價值1350萬元,以適用稅率10%計,繼承人要多繳135萬元的遺產稅。

另一個案子比較戲劇性。女兒拿媽媽名下的農地去抵押貸款,其他女兒對此不滿,於是大女兒出錢把貸款還了,為保全財產、避免同樣的事再次發生,媽媽把名下的農地信託給大女兒,農地轉登記到大女兒名下。這麼一來,除非大女兒同意,媽媽的農地不可能再被拿去抵押借錢。

信託期滿後,媽媽並沒有去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農地一直登記在大女兒名下。媽媽過世了,辦理遺產稅申報。女兒們主張農地農用的免遺產稅優惠,被國稅局駁回。女兒們不服,申請復查,認為信託早已屆滿,信託關係已不存在,只是沒有去辦理塗銷而已。但國稅局認為,就因為農地未登記在媽媽名下,媽媽所遺的是「請求權」,是向大女兒請求返還農地的權利,而不是農地。女兒們的行政救濟沒有成功,還是要繳遺產稅。

該請求權的價值仍依農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高達2000多萬,亦即女兒們要多繳200多萬元的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類似的案件不時會出現,規畫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時,除了維持農用的五年列管規定外,還要注意農地所有權登記的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4357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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