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許姓男子4年前以1550萬元向歐姓屋主購屋,未料過戶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是凶宅,曾有房客燒炭自殺,認為房屋因此「有瑕疵」,要求減少價金,歐男否認隱瞞凶宅,辯稱許男應從房仲口中知悉此事,且契約書上是否為凶宅欄位的「否」,也是房仲勾選,供詞未獲採信,新北地院判歐男須返還294萬餘元價金,可上訴。
歐男2014年4月以1380萬元向前屋主購買新北市中和區一棟房子,買進時已知該屋是凶宅,2015年6月,歐男轉手賣給許男,雙方談定以1550萬元成交,歐男現賺170萬元,但許男付清購屋款辦理好過戶後,經鄰居告知才驚知2014年1月曾有房客在屋內燒炭自殺,認為歐男刻意隱匿此資訊,此屋為瑕疵品,要求歐男減少價金294萬7千元。
歐男供稱,一般房貸多以房屋價格的7、8成核貸,許男向銀行貸款1588萬餘元,已高出購屋款,顯見他已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賣給許男,並無以低價屋冒充高價屋之嫌,且賣屋之事,他全權委託房仲處理,許男應透過房仲得知該屋是凶宅,才能以低於市場行情價買到,而契約書上的現況說明「上開房屋於賣方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欄位勾選「否」,也是房仲填寫的。
但房仲出庭表示,拿到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時已勾選完畢,否認知悉該屋是凶宅,法官因此不採信毆男辯詞,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估價,該屋減損價值為294萬7千元,認定許男請求有據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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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許姓男子4年前以1550萬元向歐姓屋主購屋,未料過戶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是凶宅,曾有房客燒炭自殺,認為房屋因此「有瑕疵」,要求減少價金,歐男否認隱瞞凶宅,辯稱許男應從房仲口中知悉此事,且契約書上是否為凶宅欄位的「否」,也是房仲勾選,供詞未獲採信,新北地院判歐男須返還294萬餘元價金,可上訴。
歐男2014年4月以1380萬元向前屋主購買新北市中和區一棟房子,買進時已知該屋是凶宅,2015年6月,歐男轉手賣給許男,雙方談定以1550萬元成交,歐男現賺170萬元,但許男付清購屋款辦理好過戶後,經鄰居告知才驚知2014年1月曾有房客在屋內燒炭自殺,認為歐男刻意隱匿此資訊,此屋為瑕疵品,要求歐男減少價金294萬7千元。
歐男供稱,一般房貸多以房屋價格的7、8成核貸,許男向銀行貸款1588萬餘元,已高出購屋款,顯見他已以低於市場行情價格賣給許男,並無以低價屋冒充高價屋之嫌,且賣屋之事,他全權委託房仲處理,許男應透過房仲得知該屋是凶宅,才能以低於市場行情價買到,而契約書上的現況說明「上開房屋於賣方產權期間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欄位勾選「否」,也是房仲填寫的。
但房仲出庭表示,拿到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時已勾選完畢,否認知悉該屋是凶宅,法官因此不採信毆男辯詞,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估價,該屋減損價值為294萬7千元,認定許男請求有據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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