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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新房備案價超過15%就必須備案變更,人均租住建築低於6㎡禁止出租,不得拒絕購房人使用公積金貸款……《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即日起至12月23日公開徵求意見。

  銷售調價超過15%需辦理備案變更

  《監管辦法》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建立項目開發手冊,完善房地產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改變過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到價格監管部門備案的做法,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銷售價格並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對外公示后,房地產主管部門可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報價格監管部門備案,簡化備案程序。房企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在房地產預售許可管理方面,明確房地產產業化主管部門認定的房地產產業化項目有關工程進度的預售條件,即應「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對外公示的內容,增加了包括「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等五項內容。銷售精裝修商品房的,應公示裝修裝飾材料的名稱、品牌、價格、規格、型號等信息。


  《監管辦法》增加「房屋租賃」一章內容。具體來說,深圳擬建立實名租賃制度,在房屋租賃活動中,當事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

  另外,出租房屋應當有合法的來源證明,未依法取得規定的來源證明材料、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經鑒定為危房不能使用、違規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室內裝修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出租住房應以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6㎡,且禁止將原始設計的居住空間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監管辦法》還規定,深圳要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籤訂和網上備案,經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可以作為承租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憑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在深圳市從事房屋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出租或者轉租住房間數達到10間及以上的自然人,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監管辦法》還改變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備案方式,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備案變更規定。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實施的行為中,增加「捏造發佈不實信息;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協助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三種情形。(記者肖陸軍 通訊員劉靜靜)(本文來自於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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