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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鼓勵海外資金回台投資,行政院今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政院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立法後前2年匯回資金可享有8%及10%稅率,有實質投資台灣產業,可以再享退稅優惠,預定排入本週四行政院會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會後轉述表示,因應國際情勢有諸多不確定情勢,包含美中貿易戰,台商有強烈需求想佈局全球,趁著這個時機,政府希望藉由立法引導境外資金能匯回台灣,促進台灣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

kolas Yotaka指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適用對象為個人或營利事業,適用上有些限制,匯回台灣資金不得購買不動產,必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更要遵守洗錢及資恐防制的相關規範。

在匯回資金方面,有一定比例限制,例如個人所有的匯回資金,有5%可以自由運用,但這5%不能購置不動產;所有匯回資金的25%,可以進行金融投資,可購買上市櫃股票或政府公債,會由金管會擬定匯回資金可以投資的金融類別,經政院核定後發布。

kolas Yotaka提及,剩下70%個人或企業可以進行實質投資,直接投資台灣的產業,這部分沒有產業別限制,或透過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投來投資國家政策產業,例如可投資5加2創新產業、長照,至於實質投資範圍,將由經濟部擬定後,報請政院核定。

kolas Yotaka強調,匯回資金若不想馬上投資,沒有投資的資金必須存在專戶,須存入5年不能領出來,到第6年後才可以提取,每年提取限3分之1,這是比較嚴格的限制。

在稅率部分,優惠稅率集中在該草案通過後的前2年,第1年匯回稅率是8%,第2年匯回稅率是10%,若有進行實質投資,政府採取「先扣後退」退稅方式,退稅後第1年優惠稅率就變成4%、第2年就變成5%,用來鼓勵資金回台投資、不炒房。

繳納及申報方式主要窗口為國稅局,國稅局受理後,會與銀行進行聯合審查,包含洗錢防制和資恐的相關審查。在罰則部分,個人或營利事業申報文件若不實,可處3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受理銀行若無按照規定扣繳稅款,也會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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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人大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