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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00: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被畫為交通用地,買賣時無法比照「都市計畫」範圍內,免徵土地增值稅,遭大法官認定違憲,財政部必須在2021年7月前修法。對此財政部邁出修法第一步,已廢除相關解釋令,後續將與內政部、地方政府研商修法。

大法官是在今年7月做出釋字779號解釋,宣告前述規定違憲。此案源自一位台南蘇姓農民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其中一部分被政府劃為道路用地,隨後將土地賣出,遭國稅局徵收土增稅20餘萬元,蘇姓農民不服,窮盡行政救濟管道卻都敗訴,最後聲請釋憲成功。

財政部表示,2001年曾發布函釋,解釋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並非都市計畫法所指定的公設保留地,因此在土地移轉時,不能免徵土增稅。因應大法官認定此規定違憲,因此財政部近日正式廢止這項函釋,自大法官解釋公布日起不再援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99174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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