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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九旬翁贈屋給長孫,長孫收到房屋後卻十幾年對老翁不聞不問,老翁一氣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卻因當初贈屋時漏未事先約定贈與條件,最後終審敗訴確定。昨(6)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律師蘇嘉宏提醒,不動產贈與最好白紙黑字約定條件,且不動產過戶時,在公契附註備註條件,還能達到公示效果。

敗訴關鍵:老翁贈屋時「什麼都沒說」

在華人社會傳統,長輩常基於愛與傳承,生前將房屋等不動產提早過戶給子孫,但在法院實務上,常看到長輩將房產過戶給晚輩後,晚輩未盡孝,長輩期待落空,憤而告上法院的案例。

蘇家宏律師指出,當初九旬老翁將房產過戶給長孫時,原本期待孫子會回來照顧他,但孫子在收到房屋後都沒有回來照顧。

老翁上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就馬上遇到難題。因為當初老翁在贈屋時,沒有將贈屋條件說清楚,沒事先跟長孫約定每個月要給多少孝親費,或多久探親一次。老翁最後因為無法舉證贈屋條件,官司即使打到最終審仍敗訴。

蘇律師建議,在過戶時,要特別加上對方每個月要付多少錢等條件。因為如果忘記附條件,就會變成一般的贈與,財產送出去後,原則上不能撤銷反悔。

依據《民法》第416條,只有在兩個情境下可以撤銷贈與,一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其次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蘇家宏律師進一步解釋,在老翁贈屋給孫的案例,因法律對於扶養義務的界定,規定由老翁的兒女優先承擔,孫子對老翁無扶養義務。除非老翁的兒女都過世了,才會輪到孫子負擔扶養責任,因此孫子不符合「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撤銷贈與要件。「法律還真不能差這麼一點點!」

▲▼蘇家宏律師展示,附條件贈與契約書的範例。(圖/行動法庭提供)

附條件贈與範例:探親、孝親費、醫療費一次搞定!

在節目中,蘇家宏律師拿出附條件贈與契約範例,在契約上,父母可以寫上:

願意將某地價值多少的房屋土地過戶給子女,但如果子女有任一條件未履行,父母有權撤銷贈與,子女應無條件返還本金、不動產;子女已經履行的部份,如果有財產價值,一概充作孝養金與違約金,父母無需返還。

至於贈與所附的條件,第一是約定子女多久返家探親一次,例如父母住在老家,兒子至少應於農曆除夕,以及每個月的第一個週日中午,帶媳婦及孫子返家團聚或出外用餐。「人事時地物都很清楚」,就能說這是條件。

其次是,可約定子女每個月第幾日,將多少金錢匯到某銀行的帳戶。

最後是醫療費用、外籍看護薪資、老家修繕、稅金等,都可約定由受贈與的子女負擔。

而如果當初贈屋時都沒白紙黑字約定,「必須要窮到脫褲子」,無法負擔自己的生活,才能夠撤銷贈與,蘇家宏律師說道。

最後,主持人蘇位榮呼籲一般大眾,「贈與最好還是事先寫下白紙黑字的約定,免得將來感情破裂或有任何閃失,這份贈與契約可作為你最後的保障。」

原文網址: 不動產過戶要附條件!九旬翁贈屋給孫遭棄養 告撤銷贈與敗訴 | 雲論 | ETtoday新聞雲 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825731#ixzz6aADLdo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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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7 09:40:09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示意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實價登錄頻傳造假,北市一名地政士因連續造假,遭判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屋比房屋總經理葉國華表示,坊間實價登錄作假傳聞相當多,法院判重刑,可具遏阻效果 。不過,由於市場有需求,造假情事恐難斷絕,有賴相關單位持續查緝。

葉國華表示,實價登錄作假主要是以低報高,會這樣做,主要有四個原因。

一是為了向銀行貸出較多金額。有些人可能是手頭現金不夠,必須把合約價格寫高一點,用房貸來補足自備款,有些則是因房貸利息低,覺得不貸白不貸,因此和賣方說好,把合約價格寫高一些,從銀行搬出較多的錢。

第二是為了護盤。會這樣做的,大多是建商或投資客,建商銷售成屋,怕登錄過低價格,接下來不好交屋,因此會和買方說好,以較高價格登錄。投資客大多在同一社區擁有多戶房子,擔心認賠殺出的房子照實登錄後,愈賣愈低,愈賠愈多,因此作假。

這類作假最直接的的方式,就是寫AB約,一份真實成交價,另一份拉高價格,不實的合約則用來申報。有些建商擔心被查到,會以裝潢、送家電方式來遮掩,並在實價登錄時特別備註,目前內政部實價網就有很多這類登錄資料。

以低報高的第三個原因,是為了拱行情。這也以建商、投資客較多,除了寫假合約外,有些人也會操作左手換右手,自己人轉來轉去,拉高社區行情並登錄,以便手上其他房子高價脫手。

第四是為未來售屋時,房地合一節稅作準備。房地合一稅根據獲利金額金額申報,取得成本愈高,未來轉手,獲利金額較少,就可少繳稅,為了節稅的做假,雙方大多會先說好,較難查出。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49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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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齡較舊或是戶數不多的大樓、華廈或公寓,若沒有成立管委會,政府機關有機制輔導成立;不過,若是原有管委會,但因住戶參與度低,改選時沒人願意擔任委員與主委,面臨「解散」窘境,又該怎麼辦?專家建議,最好的方法是抽籤或輪流,如果戶數夠多,且住戶彼此有共識,也可以委由物業管理公司。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指出,即使社區沒有成立管委會,依然必須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包括如果社區內共用部分硬體有需要修繕、管理、維護,該費用除非是可以歸責於部分住戶,否則區分所有權人都應按共有部分比例分擔;如果有人不同意,其他住戶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調未果甚至可向拒絕支付的住戶提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由管委會主委、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擔任會議的召集人;而管委會任期屆滿解任後,應盡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在還未成立前,所有權人互推的(會議)召集人,或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臨時指定」的臨時召集人,就是管理負責人,若遲遲無法互推或指定,則可請縣市主管機關直接指定住戶其中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不過,近日有民眾發現自家原有管委會,照理應改選,但因沒有人願意接手,即將卸任的管委會發公告稱,若沒人有意願,將解散管委會。對此,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表示,許多住戶都覺得這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因此輪流或抽籤決定誰當委員與主委,是比較直接的方式,大家都有機會輪到。

由於管委會收取管理費後,會負責安排電梯、水塔、化糞池、樓梯間的清潔與保養廠商,也會聘請管理員,以維持社區的正常運作,徐佳馨說,如果真的沒有住戶願加入管委會,請物業管理公司也是一種方法,只不過,物業管理公司僅是受到所有權人委託,因此也必須要住戶同意支付費用,且有共識要聘用哪一間物業公司,才能順利聘請,而且如果戶數太少,例如只有10戶、20戶,要分擔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恐怕也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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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示意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凶宅不會影響房屋的效用,法律上影響的是,一般民眾對凶宅存在排斥的心理因素,反映在市場上將導致價格低落。(示意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小強婚後接受老爸贈送的房屋一棟,新居落成某日,樓上的鄰居奶奶因久病厭世,居然從七樓跳下,不巧就墜落在小強新家的陽台裡。從此之後,小強一家時常聽到有點滴架和塑膠拖鞋拖磨地板的聲音,加上左右鄰居也指證歷歷,不堪其擾的小強一家決定出售房屋,但卻隱瞞「凶宅」的事實,試圖以「吉屋」出售。

這麼一來,買到凶宅的買家,有沒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或是小強的房屋被變成凶宅後,有沒有什麼管道可以求償?法律管得到「凶宅」嗎?

大家都知道法庭是講求事實及證據的地方,當然不可能請靈媒來辦案。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靈異」這件事是沒辦法被證實的,理性的法律要怎麼處理感性的「凶宅」問題呢?這就十分離奇有趣了。

法律上有凶宅的相關規定

在民間,凶宅是指鬧鬼的房子,但法律上沒辦法定義什麼叫鬧鬼,所以只能從死因死狀來確認。

現今有兩個規定與凶宅有關,一個是法拍屋的強制執行程序,要求政府要公告房屋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但對於什麼叫「非自然」?甚至是發生的方式或地點也沒有明確定義,對一般人來說恐怕也不容易理解,所以另一個規定是,內政部為了保護買受人,考量凶宅會導致房屋價格滑落、脫手不易,特別在「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要求賣方揭露,房屋產權持有期間,在建築物內部(不包含公共空間或公設)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陳屍其中或跳樓)的情況。這個規定對比前一個強執程序的規定,就明顯具體很多,也因此,這就成為了法院認定凶宅的定義。

換句話說,只要賣方持有房產的期間內,有人死在裡面,而且還不是壽終正寢或病死的,全部都算作凶宅。所以,民間最忌諱的有人在屋內燒炭、上吊,或者從房屋裡跳樓等,通通都符合凶宅定義。但如果是在地下停車場自殺、在樓梯間上吊或在自家被追砍,最後陳屍在社區中庭,就不符合凶宅定義了。

凶宅若無損居住僅符合「價值的瑕疵」

凶宅衍生的法律問題之一,就是很多買家買到房子後,本還沉浸在撿到便宜的喜悅中,卻經鄰居得知房子曾發生他殺或自殺的悲劇。不管買家是否在房中感到不適,依照前面所說的定義,就是凶宅無誤,那麼法律要怎麼保護買家呢?

按照《民法》,買賣契約只要在東西交貨時,存在「效用(如房屋漏水)」、「價值」的瑕疵,或欠缺賣家「保證的品質(如保證鋼骨建築實際上只是鋼筋)」,原則上買家都可以從「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另行交付無瑕疵物」、「損害賠償」中選擇一項跟賣家請求。

由於凶宅本身並不會影響房屋的效用,如果房屋還是可以遮風避雨和住人,所以在法律上真正的影響是,一般民眾對凶宅存在排斥的心理因素,反映在市場上將導致價格低落的情形。簡單來說,凶宅符合上述的「價值的瑕疵」。

▲▼ 房、凶宅、鬼屋(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若買到凶宅,買家只能跟賣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在賣家保證非凶宅卻說謊時,直接請求買賣差額的損害賠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又因為在房產交易的情況,只要不是輻射屋、海砂屋或危樓等會影響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法院一般都不會許可買家解除契約。因為房屋是獨一無二的「物」,也不能請求賣家給一個不是凶宅的房屋。所以,買到凶宅的情況,買家只能跟賣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在賣家保證非凶宅卻說謊時,直接請求買賣差額的損害賠償。

死者家屬需負擔凶宅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種典型凶宅爭議就是原本的「吉屋」因故變成凶宅。舉例來說,今天屋主把房屋出租出去,結果承租人卻在房屋內自殺;或屋主住得好好的,某一天有人從樓上跳樓,竟陳屍在自家陽台。這些情況都會讓吉屋變凶宅,往後屋主要出售房屋時,就有義務把成為凶宅的這件事揭露給買家知道。

當發生這種不幸的事,意味將來的房屋只能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因為就算買家不信好了,他一定會以凶宅為由跟屋主殺價。不過,成為凶宅,不是毀損或破壞房屋,沒有讓房屋發生物理上的損害,倒楣的屋主能不能請求賠償呢?

《民法》上的故意侵權行為,只要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令他人受有損害,就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關於租賃契約,承租人未盡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同樣也要負責。

在跳樓自殺陳屍他人住宅的案例裡,法院一般都會認為,自殺行為是結束自我生命的極端手段,顯然違反善良風俗,且必定會對屋主造成損害,因此死者家屬就會因為繼承自殺者對屋主的損害賠償債務,而應負責任。另外,在租屋自殺的情況也是一樣,而且民間的租賃契約範本通常都有約定保證人,除了自殺者的親屬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外,保證人也很可能會被請求賠償。

世俗的凶宅與民間信仰的凶宅還是有很大的差異,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法律並無法定義房屋到底凶不凶。不過,人怕不怕,卻可以經由市場供需找出一個比較科學的依據。因此,雖然靈魂不歸法律管,但是法律卻能做好損害分配的任務。

法律真的能規範凶宅嗎

關於凶宅最受爭議的兩種情況:「買賣凶宅」跟「吉屋變凶宅」。前者是誠信問題,較沒有爭議,後者則較有爭論。有些觀點認為,家屬需要承擔一條生命的逝去已經是十分沉重的損失,在後事處理完後,竟然還要負擔對屋主的賠償,情何以堪!這正是法律不近人情的最佳寫照。

然而,另一派則認為,屋主請求賠償,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而非加害人,所以應該想到的是當被害屋主無端遭受牽連時,最終的損害應該由誰負擔的問題,因此自殺者本來就應該對別人負起責任。當然,背後的價值判斷就留給大家思考,哪個比較有道理囉!

▲▼ 法律白話文運動●陳孟緯,城市中的迷途小律師,白天偷懶、晚上重訓電玩、假日跟風批判。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文網址: 陳孟緯/吉屋出售還是凶宅出清 法律管得著嗎 | ETtoday法律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19/1786963.htm#ixzz6VYrDdm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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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名師王派宏驚爆利用課堂之便,鼓吹學員投資黃金等項目,吸金至少25億元落跑,已知近千人受害。《蘋果新聞網》調查,41歲的王派宏靠著「分割套房、揪團買房」等房產投資招數起家,他大量招攬學員,在六都開班授課,每年至少舉辦數10場以上的房地產講座,因入門只要200元報名費,吸引不少學員,之後再繳3.6萬元加入會員,全盛時期,全台會員數高達3萬人以上。
 
事實上加入會員後,賺錢管道卻不僅限房地產,黃金、珠寶、直銷樣樣都來,什麼都可賣,同業推測,有可能就是如此引爆吸金危機。

王派宏退伍後曾從事機械業,26歲踏入不動產投資,隨後轉行成為專職投資客,靠著「收購低價中古小宅,獲利抓2成策略」,一路從逢甲商圈起頭、攻向桃園大學城一帶的中古屋,還曾創下連續4年,每個月至少成交一筆物件的紀錄;同期間也開啟不動產講師之路,一場3個小時,每人收費4千元,替他帶來每月近10萬元的收入,30多歲年紀輕輕就擁有千萬身價,隨後會員數也愈來愈多,成為全台灣最大房地產會員組織,但同業推測,可能金流太龐大、投資項目過多,導致出了亂子。

和他齊名的炒房投資客帥過頭(黃家進)分析:「王派宏的學生成本很高,一位民眾來聽課,平均要800元的成本,他收200元根本是倒貼,重點要賺的是後面的3.6萬元課程,基本上加入後,你要賣什麼產品都可以,珠寶、黃金輸出,要什麼有什麼,要靠著飛機還是遊艇輸出黃金,都會有固定的投資分享,而且領域廣泛,也因此會員數相當多,根本都不是來聽房地產的。」

據市場人士指出,王派宏因為會員數夠多,又能跟會員「共享會員」,才能不斷保持正成長,達到雙贏,而且加入1年後,若是投資項目銷售不錯,可能個別找來簽約,談繼續合作抽成模式,以此作為循環。

帥過頭認為,自己曾有4次與王派宏談房市銷售合作的機會,但是因為對方個性極度保守型,所以都沒有成功合作。不過再怎麼樣「保守」,也會帶來一定風險,就是因為管不住身旁的人。他舉例說:「向自己過去曾有旗下幹部跑掉,留下數百萬元的房屋債務,ok,這扛的住,但是如果是五千萬呢?」

所以他推測說:「王派宏肯定是因為同樣的方式扛不住了,被下面的人擺了一道,金額太大,扛不住才有可能選擇神隱。」但因目前事發不久,過不久有可能就會出面處理。

專業網路行銷授課講師威廉老師提醒,許多講師販售課程以外的產品,不過是投資型或是套裝商品,以目前常態來說,都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不一定不好,也可能會賺到漂亮的投報率,但是學習者應該要先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產品內容,是不是適合自己能承擔的風險,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王鈞生/台中報導)

王派宏從炒房起家,靠著辦200元房產講座成為房地產名師。資料照片
王派宏出過不少房地產相關書籍,吸收不少學員。范厚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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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2010~2016年經歷一波多頭時代,那時常有投資客登高一呼,靠著舉辦大小房產投資型講座,招攬大量會員,成為自身獲利籌碼。過去房地產業界北部向來有兩大巨頭「王派宏、帥過頭」;台中則有「七哥翻身俱樂部」等知名炒房客,在房產投資課程叱吒風雲,大收會員、狂賺時機財,不過如今隨著房市反轉,市場終究曲終人散。

投資客靠著房產榮景攬到了名氣,不只風光一時,許多人還享有名人高曝光度,但事實上,多頭時代,能賺錢的都是房產教父,《蘋果新聞網》觀察,如今許多炒房客都已逐漸淡出市場。不只目前王派宏深陷吸金烙跑疑雲;帥過頭也坦承房市不好做,打算好好休息;台中七哥「翻身俱樂部」則轉戰海外,卻被控訴非法吸金、違反《銀行法》,目前同樣身陷囹圇。

本名黃家進的帥過頭訴苦水,過去2年房市不好做,大家當然都收手不玩了,後來自己轉戰投資比特幣大賠,目前打算暫時休息半年,只會經營約6.6萬人的臉書粉絲團,談天說地、聊聊時事,一樣都會給房地產諮詢意見。

至於未來計畫,帥過頭表示,今年房市看起來比去年好,銷況大概好了10%左右,目前有打算年底或明年,再從建商或代銷做起,會以竹南、宜蘭和高雄為出發點,其中宜蘭機會最高,畢竟空間距離台北最近,「台北人買全台灣」,所以先蹲後跳幅度會最大。

至於台中的七哥翻身俱樂部創辦人陳文宏,2014年打著免費傳授房地產講座,吸引500人以上會員,入會費每年1.2萬元,就可坐享「揪團低價買房」優勢,當時還因對外號稱服貿將過,房價還會漲,被《蘋果》踢爆有帶頭炒房疑慮。沒想到房地產直轉直下後,轉戰經營海外不動產,也跌了一跤。

2016年陳文宏因推出「印尼BSDCITY投資案」,被控以不相當利息吸引會員及其親屬、友人投資,每30萬元保證季領2萬(年利率26%),非法吸金420萬元,此案事後雖已退還全部投資款,但仍被以檢方違反銀行法起訴,目前同樣身陷囹圇。(王鈞生/台中報導)

房市不景氣,本名黃家進的投資客帥過頭現在也不敢入市。資料照片
王派宏在臉書張貼其講座爆滿盛況。翻攝《王派宏》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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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名師王派宏驚爆吸金落跑,《蘋果新聞網》接獲多名被害人投訴,指王派宏利用授課之便,鼓吹學員投資,將黃金磨成粉末,進印度轉賣套高報酬,還簽約保證年報酬率20%~36%,不少人信以為真,申請二胎房貸投資,金額從數萬到上千萬都有,但連本金都還沒賺回來,王卻在周日人間蒸發,其妹擔心他人身安全報警,才知王已出境至國外,儼然「貴婦奈奈」事件翻版;近千名被害者損失至少25億元,已組織自救會,找律師報警提告。

《蘋果》調查,41歲的王派宏在15年前踏入不動產投資,靠著「收購低價中古小宅,獲利抓2成策略」,從投資客晉升講師,還在六都開班授課,每年至少舉辦數10場以上的房地產講座,因入門只要200元報名費,吸引不少學員,全盛時期,全台會員數高達3萬人,還有自己的YouTube頻道。

王派宏案的吸金被害人組自救會串連,光是其中一個Line群組就有240多名成員。《蘋果》聯繫上協助被害人的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他表示,王派宏落跑消息傳開後,昨一天就接到近50通電話諮詢,還有10多位民眾出面指控,已經從早忙到晚,目前被害者人數都還在統計中,但從受害者合約書來看,被害人拿現金或簽本票交給王派宏投資,雙方並簽下合約,保證年酬率36%,換算每月能拿3%分潤,投資項目多元,不僅有黃金,還包括房地產、股票等,被害人損失金額從上萬元到千萬都有。
 
被害的黃姓女子控訴,她姊姊參加王派宏的房地產課程兩年,每年入會費3.6萬,若要聽其他高階課程,還需要另外加價,前後「貢獻」20餘萬;上週二才剛與王派宏簽約投資100萬,其項目是「不分類」投資,合約載明年投報率為20%;換句話說,就是將100萬匯款給王派宏任憑他處置,但本來預計昨日有高階課程,但王派宏並未出現,學員們也找不到人,才驚覺可能被騙了。
 
黃女說,光是她所知道的,另外拿錢出來投資的受害民眾就有一千人,現在大家都在找王派宏,「只想知道他到底是不是捲款潛逃。」

另一名血本無歸的林姓男子(42歲)控訴,自從王派宏失蹤,這三天來他吃不下也睡不著,血壓飆高,每個月都還有好幾萬塊的貸款要繳,他更擔心未來日子怎麼過,痛批王派宏:「喪盡天良!」他共投資金額達1400萬,其中有300萬是跟朋友借款、500萬房貸、剩下的是他的老本。

林男說,去年5月底聽信王派宏的說法,在國外有一群員工能夠透過各種方式,例如將黃金磨成粉末,進印度轉賣,不僅不容易被發現,還獲利驚人,林男第一筆就投入750萬元,雙方約好每季都可以拿到分紅,初期林男的確也有拿到紅利,所以分別在8月又加碼250萬、12月200萬直至今年3月又再度投資200萬,總計1400萬。

林男表示,「想不到信任的老師竟然會消失」,每次投資王派宏都會簽相同金額的本票,博取信任;林男說:「他洗腦說外面其他的東西都不能投資,要投資也要問過他,而且他都簽本票了,就會讓人覺得可信度很高。」,目前自救會裡面除了他以外,也不乏投資700、800萬的例子,現在僅能求助律師看有沒有辦法將錢拿回來。
 
另外葉姓女子(33歲)較幸運,她加入學員2年,今年2月就聽到有人警告王派宏運作太不透明,勸他們把投入的100萬贖回,她告訴記者,要贖回自己投資的金額時,王派宏還跟他們說:「過年單比較多,能否等到年後,願意等就再加2%的利潤。」葉女當時心想,短短10天多2%還不錯,但最後還是決定不貪心,也萬幸當時有贖回,「現在頂多學員費討不回來而已。」
 
葉女表示,當時他們投資的就是黃金項目,據她所知,王派宏在各地找人專門收購黃金,再帶回去印度轉賣,宣稱「保證一年可獲利20%」,她投資100萬元,去年每一季都有拿到5萬元紅利,高報酬率的吸引力下,「其實學員們都知道,這筆生意是遊走在灰色地帶」,但沒想到王派宏竟然搞失蹤,她痛批:「他至少15年都是做這麼大的生意,每堂課都有十幾位助理協助幫忙,也在客堂上鼓吹學員將房屋拿去貸款投資,有人賭上身家相信他,他居然神隱,真的很奸詐!」
 
其他學員轉述,王派宏私下告訴學員,投資印度黃金一年能有36%的報酬率,一個月就有3%獲利,依照現在利率僅1~2%,中間套利的價差極高,王派宏用高報酬率的手法洗腦學員,將家中房屋貸款幾百萬,有被害人還集資共同投資,如今損失金額上億元。
 
《蘋果》致電王派宏,電話直接轉入語音信箱。昨走訪王派宏授課的桃園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林雅容表示,王派宏是其聘請的講師,本週日在台南原本有一堂課要上,但他人沒有出現,王妹擔心其人身安全報警,才知他已經出境到國外。
 
林雅容說,王派宏為人極好,也很盡責,「現在不清楚他是基於安全考量,還是真的失蹤」,站在公司的立場,還是會繼續提供學習的課程;目前也有專聘律師協助學員與他之間的糾紛,「希望他能出來面對,給學員一個交代。」
 
中壢警分局表示, 目前只接獲一名女子前天晚上 到派出所報案提告詐欺,因案件己在偵查中,不便透露案情,呼籲受害民眾向警方報案,警方將依法受理。

「只要是課程,有買賣關係,不管授課內容是什麼,都在消保法服務範圍。」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不過該案疑捲款逃走涉及刑事詐欺案件,不在《消保法》管轄範圍,受害人應直接向警方報案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邱玉霞表示,目前未接到捲款逃走的該案投訴。(陳筱惠、黃政嘉、黎百代/連線報導)

王派宏出版不少房地產相關書籍。范厚珉攝
王派宏在臉書張貼其講座爆滿盛況。翻攝《王派宏》臉書
王派宏的講座最低收費200元,吸引不少學員。翻攝《王派宏》臉書
王派宏授課的桃園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業者表示他在週日就沒出現。范厚珉攝
每次與民眾簽約,王派宏都會親簽本票博取信任。被害人提供
合約載明一年一簽,投資獲利%數一目瞭然。被害人提供
民眾聽信老師說法,借錢貸款加碼,現在本金都拿不回來,懊悔不已。被害人提供
王派宏合約中各式投資項目都有,五花八門,還規定不得對外透露細節。被害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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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12:50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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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自106年11月起著手偵辦以陳姓嫌犯為首、夥同朱姓、李姓嫌犯及沈姓地政士等30餘名嫌犯,共組「人頭購屋詐欺集團」案,初估有20名被害人,陳嫌等人不法獲利逾2億元。

陳嫌等涉嫌以無貸款的求售房屋為目標,佯裝買家,並由「中華地政士事務所」之地政士,提供對屋主不利的買賣合約書供其簽約,再以話術誘騙被害人放棄簽履約保證,隨後僅支付1-2成頭期款,將房屋過戶,向民間貸款公司貸款,導致售屋被害人受鉅額損失。

警方日前報請士林地檢指揮偵辦,蒐證完備後分別於107年9月5日、7日、14日、17日及19日,兵分多路持票至北市、新北市等處拘提陳嫌等13名犯嫌到案,其中陳姓主嫌等2名羈押,李姓嫌犯等7名共犯交保,另傳辦民間借貸人等16名、假買家等6人,扣押系爭房屋及土地15筆、房屋買賣契約書22本及詐騙帳戶31本等物,全案分別依詐欺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移送士林地檢署。

台北市長柯文哲針對本案於9月11日召集地政局、法務局及警察局局長研討後續精進會議,於會中指示地政局提供相關資料給檢警據以偵辦,並要求地政局加強房屋交易安全宣導、持續清查及控管人頭戶資料、召開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督促公會訂定契約範本及標準作業流程、建議中央主管機關研議規範等被害人保護措施。

地政局表示,為防止偽冒不動產抵押貸款或移轉的情形,內政部自105年10月31日起,推出全國皆可申請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民眾可採臨櫃或網路免費申辦。

申辦後,只要名下已登記的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利被申請買賣、拍賣、贈與、夫妻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及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提供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等2種管道自動通知義務人,讓民眾能隨時掌握不動產權利異動資訊,經地政事務所完成收件時接獲通知,就能即時聯繫地政事務所終止非經授意申辦之登記程序,以大幅提升不動產之安全,保障民眾財產權利。

北市警刑警大隊今(21)上午說明案情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等。記者李隆揆/攝影
北市警刑警大隊今(21)上午說明案情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等。記者李隆揆/攝影
 
「人頭購屋詐欺集團」犯案手法。記者李隆揆/翻攝
「人頭購屋詐欺集團」犯案手法。記者李隆揆/翻攝
 
北市府法務局日前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合作,於市府大樓1樓提供被害人消...
北市府法務局日前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合作,於市府大樓1樓提供被害人消費諮詢及法律扶助。記者李隆揆/翻攝
 
內政部提供「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以便民眾防詐。記者李隆揆/翻攝
內政部提供「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以便民眾防詐。記者李隆揆/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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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過往1樓公寓買賣具有的最大優勢就是門口屬於「停車位」,但自民國101年起,各地方縣市府在掃蕩路霸的政策下,民眾對於「路權」意識也逐漸抬頭,倘若私自畫設停車格,就成為開罰鐵證;交通局表示,若民眾有發現該行為,可依道處條例82條第1項第7款通報警察局取締!

近日民眾在網路社群分享「路霸照片」,以幽默詼諧的方式問「怎麼線沒畫直阿?」,其他民眾紛紛回應,「請里長處理吧!」、「路他家的?」、「裝置藝術膩!」;但交通局表示,「這就是路霸,可直接檢舉開罰!」

▼永和民眾私自畫設停車格遭網友笑「線怎麼畫不直」。(圖/擷取自臉書社團「我是永和人」)

▲▼永和民眾私自畫設停車格遭網友PO嘲笑。(圖/擷取自臉書社團「我是永和人」)

▼網友回應笑說「太有天份了」、「一定是天才」等。(圖/擷取自臉書社團「我是永和人」)

▲▼永和民眾私自畫設停車格遭網友PO嘲笑。(圖/擷取自臉書社團「我是永和人」)

交通局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第1項第七款「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奉勸民眾勿以身試法!

全國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張瀞勻指出,一般而言,1樓外的馬路屬於公有地,雖然依民間習慣讓1樓使用,但依法而言,若有人檢舉或警員告發,這將涉及到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依法開罰。

此外,房仲業者在與購屋者溝通時,也會提醒一樓門口停車空間並不屬於屋主產權,但依民間習慣,大多會讓1樓屋主停車;而1樓不用爬樓梯,對長輩、幼童行動較方便,是許多人購屋考量之一。



原文網址: 1樓住戶若私自劃設停車位 交通局:就是路霸! | ETtoday房產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258745#ixzz5R5aKXm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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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23:39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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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偵辦台北市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涉嫌假賣屋真詐欺案,主嫌陳國帥逃亡兩天,今天被逮捕,檢方將他列為加重詐欺、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被告,檢察官今天晚間11時許訊後,依逃亡、勾串共犯、煙滅證據及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檢方指出,陳逃亡2天,對詐欺資金流向交代不清,與其他被告供述不一,可能有串供、滅證之虞,又早已因其它詐欺案被起訴,交保後卻用同樣手法犯案,這次被害人等更多,恐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陳男被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時,遇到媒體詢問「你要跟被害人道歉嗎?你是無辜的嗎?」陳表示,會向法院交代,當然是無辜的,並非刻意逃亡,本來就要到案說明。

檢方將男子陳國帥(中)聲押。記者李承穎/攝影
檢方將男子陳國帥(中)聲押。記者李承穎/攝影
 

 

【中央社台北7日電】

中華地政事務所實際負責人陳姓男子涉假買屋真詐騙,今天遭警方拘提到案。士檢檢察官複訊後,晚間以陳男涉犯加重詐欺等罪,且有逃亡、勾串、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

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陳男涉嫌自民國106年間起僱用業務員尋找低於市價求售的房屋,再以人頭購屋並墊高房屋買賣契約金額,向金融機構詐貸約新台幣4100萬元。

陳男另涉嫌鎖定無二胎房貸的房屋,提供屋主無履約保證的不利買賣合約供簽約後,僅支付其中2成款項,即將房屋過戶到人頭名下,隨即找民間貸款公司借款取得現金,共詐得價值1.5億元的11筆房地產。

士檢5日發動首波搜索傳喚行動,但陳男行蹤成謎未到案,今天上午遭警方於台北市內湖區拘提到案。

士檢已成功聲請羈押中華地政事務所朱姓掛名負責人獲准,其餘7名嫌疑人則獲交保;士檢聲押陳男,將由士林地方法院開庭訊問後決定是否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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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時電子報 
/綜合整理

 

民眾租屋要當心!近日有民眾向媒體投訴,6月份才和房東簽約,8月27日早上還在睡夢中,卻被拆除大隊的機具吵醒,而房東疑似去年底就知道該戶將被拆除,卻依然出租,逼得他和室友連夜搬家。

好房網報導,林先生今年6月在新北市新莊自立街承租頂加套房,8月27日早上被拆除大隊吵醒,他才知道房子有違建問題,必須拆除,害得他和室友只能連夜搬家,且當下房東都沒有主動關心,事後才說會補償,也讓他相當不滿。

新北市違建拆除大隊表示,該戶為公寓六樓頂加,隔間為套房,去年底就告知房東將拆除,本來就不應該再出租給他人使用。

對此,崔媽媽基金會提醒,房客可依法向房東要求違約金、搬遷費、第四台與網路費等損害賠償;但若當初簽約時,契約上已經註明「建物正在等都更,若確定都更時間,提前多久以前告知搬離」,就不算違約,房東也不需負賠償責任。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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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14:28:11聯合晚報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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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立委修法規範,若出租人未告知凶宅,承租人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立委修法規範,若出租人未告知凶宅,承租人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有房客租到凶宅決定提前解約,遭房東沒收押金,為遏止此事,立委修法規範,若出租人未告知凶宅,承租人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並建議消保處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在屋況說明的地方加入凶宅選項,若出租人未主動揭露,承租人可提告要求賠償。

 

凶宅價格往往僅有市價的六成,近年吸引不少民眾投資,又因租賃不需主動揭露是凶宅,投資客選擇低價買入後重新裝潢再出租,尤其是地段好的凶宅,只要租金低於當地市價,又沒被發現是凶宅,通常都會很有賺頭。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表示,近年來因房價高漲,租的人比買的多,因此衍生不少租屋糾紛事件。然而租屋市場不如買賣住宅法令規畫完善,為使租屋市場妥善規範,應主動揭露住宅之適當資訊,不僅能使租賃市場健全發展,也能讓承租人更安心。

江啟臣說,為避免後續衍生退租扣押租金或賠償等民事糾紛案件,他參照內政部關於凶宅之函釋,擬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於締約前未揭露而難以居住者得提前終止契約,並考量社會型態良多,為避免掛一漏萬,或以反面解釋造成無法提前解約,援增訂例示條款,其他影響承租人安全或健康之瑕疵亦得提前終止契約。

不過,江啟臣認為,此修法雖然可以保護承租人不必賠償,但因為沒有規定房東要「主動」揭露凶宅資訊,因此建議消保處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上加註凶宅之選項,如果租賃房屋是凶宅而出租者未主動勾選揭露,承租人可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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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預售屋經常出現買賣糾紛,包括簽約內容消費者與業者不對等,或是建商延宕工期、落成後與廣告規劃有落差等,尤其,許多銷售業者會暗自增添「不平等條約」,契約書落落長,一般民眾不容易懂;台北市幾年前已經執行「預售屋管理新制建案納管」且公布Google建案地圖,看屋前就可以先看契約書。

台北市地政局官網不動產交易安全區有「台北市預售建案契約核備地圖」項目,民眾點開來看,不管是頂級豪宅或是一般建案,都能看到目前北市在線銷售的預售屋,截自6月共有106案納管,同時公布先前裁罰的建案與改正情形。

該套機制是要求業者主動上傳契約書,並由地政局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審核是否有不合理之處,等於先幫消費者過濾,改正之後核備完成,才屬於合格的契約書。

中信房屋總公司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表示,一般預售屋也有「契約審閱期」可讓民眾帶回家研究,除此之外,也建議消費者必須留意契約內「錢」與「產權」的透明度,包括要保存廣告DM、瞭解基地位置、使用建材,還有稅費雜支都要看清楚,避免未來施工或交屋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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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8 04:30文/記者馮牧群

施工瑕疵通常發生於預售屋,消費者應詳讀契約內的權利義務,並留存或拍下業者銷售廣告DM作為佐證。(黃柏榮攝影)

購屋是人生大事,亦是許多人一生中最大一筆開銷,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棘手。根據仲介公會統計,近一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最多為「施工瑕疵」,其次是「契約終止」。專家提醒消費者,把握契約審閱期、詳查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留存業者銷售廣告文宣,是最佳的自保之道。

根據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統計,去年Q4全台共有426件房地產消費糾紛,其中,「施工瑕疵」為最主要原因占55件,比例近13%,其次是「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占54件。第3名為「房屋漏水問題」占49件,其他如「定金返還」有24件、「隱瞞重要資訊」有22件。整體來看,經由房仲及建商產生的糾紛仍占大宗。

購屋族最好慎選有信譽的建商或仲介,並善用履約保證機制,避免建商或屋主捲款潛逃。

契約如有疑問 審閱期內提出

全國不動產商用置產中心經理古凱元提醒,消費者購屋前,一定得慎選有信譽的建商或仲介,審慎檢視所有合約條款、廣告文宣,若對屋況、資訊、配備、嫌惡設施及付款流程有疑問,要向不動產經紀人提出,在買賣雙方和仲介業者都同意後,加註於合約中,為交易過程多設下一道防火牆。此外,善用履約保證機制,可避免建商或屋主捲款潛逃的風險。

不動產糾紛中,施工瑕疵排名第1,古凱元提醒,消費者在交屋期間,千萬不要心急,應依照合約條款、廣宣內容,逐一核對屋內配備是否如實;至於定金返還問題,多為買賣雙方觀念有落差導致,建議雙方簽約前多評估自身狀況,以免得不償失。另在交易過程中,也常因「契約審閱權」、「廣告不實」引發糾紛,像是坪數標示與權狀內容不符、停車位登記方式等,消費者應清楚了解自身權益,簽約前擁有5天契約審閱期,若銷售人員未多加說明,消費者別忘了主張權益。

雙方簽約前,若對內容條款有疑義,一定要把握在契約審閱期限內提出。(黃柏榮攝影)

不動產說明書清楚為佳  避免隱匿重要資訊

中信房屋行銷部副理江龍名表示,施工瑕疵通常發生於預售屋,消費者應詳讀契約內的雙方權利義務,並要留存或拍下業者的銷售廣告DM作為佐證;而契約終止通常歸因於「物的瑕疵」或買方貸款出問題,雙方對於價金認知不同;終止契約一定會有責任歸屬,需在立約時加註但書,以免造成糾紛。

「房屋漏水最難抓」江龍名說,要避免房屋漏水糾紛,最好方法是購買前不論晴天、雨天都要看屋,盡量直接用手觸摸檢視,也建議賣方別只說「以現況交屋」,具體說明屋況,重要資訊最好清楚記載於不動產說明書內,才能減低將來發生爭議的機會。此外,定金與斡旋金都有時效性,不宜過長,建議買方設定2~3天即可,相關單據要留存,且最好約在房仲店頭簽約,以免遭到不肖業務人員詐騙。

預防裝修糾紛  價金信託最有保障

住宅裝修亦時常發生消費糾紛,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就說,雙方簽約前,若有不合理或有失公平對等的條款,一定要把握法律賦予的契約審閱期限內提出;且設計師提供的估價單,應將單位及數量註明清楚,不可用「一式O份」的籠統字眼,或「同等級產品」這樣模稜兩可的用詞,且建議消費者將設計圖比對估價單,檢查項目是否符合。

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亦提供發生裝修糾紛後的救濟管道,消費者可先在有文字紀錄的前提下,與業者進行協商要求改善,若協商未果或改善結果欠佳,再申訴調處,協會將協助雙方解決問題,並提供法律扶助與廠商媒介服務。吳翃毅強調,約有7成的住宅裝修都會產生糾紛,預防問題的根本之道,仍是採用已實施8年的「裝修信託」,藉由第三方履約保證機制,消費者不用擔心廠商跑路、廠商不用擔心做白工,確保裝修能按階段完工與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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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賣房屋時務必清楚記載點交內容,才不會讓自身權利有了損失!《蘋果》接獲讀者尤小姐投訴,她指出,原先將房子租給房客,後來在租約尚未到期時,並將房子售出給新任屋主,然而在點交過程中並未載明要解除租約或何時可收回家具,導致目前有40萬元家具仍被房客使用中,自己平白損失拿不回家具。
 
尤小姐今年5月出售位於台北市松山區3房2廳2衛浴給新任屋主,並在不久後點交,然而當時在點交過程,並未與新任屋主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載明租約相關問題,而衍生出目前家具仍被房客使用,但卻拿不回來窘境。
 
尤小姐指出,當初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在點交約定欄中,僅勾選賣方願意贈送給買方設備只有流理台、吊廚、排油煙機、瓦斯爐、熱水器與4台冷氣機,但目前還有包括電視櫃、電視、沙發等約40萬家具仍被房客使用,請求新任屋主將屬於自己家具拿回來,新屋主卻推託要自己跟房客協商。
 
針對尤小姐遇到的問題,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吳任偉認為,如果承租方堅持要繼續租下去,那承租方可以主張其自身權益,所以問題點回到前後任屋主身上,若當初前後任屋主並未載明租約問題,那出賣方(原屋主)就有義務提供原先家具到整個租約截止。
 
永慶不動產高雄中華藝校加盟店店長郭銘揮表示,賣方在出售不動產時若還有租約,應該注意點交前先載明原先屬於自己的家具,是要透過買斷方式將物權移交給新任屋主,或是在租約到期後才從租客那取回家具。
 
該問題時常發生在帶有租約的買賣交易中,但為保護承租人權利,不因房屋買賣過程而產生權利受損,因此有民法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該文也就是俗稱「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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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交易糾紛發生在台北市松山區。地產中心攝

合約載明賣方贈給買方僅流理台、吊廚、排油煙機、瓦斯爐、熱水器與4台冷氣機,其他家具物權仍為尤小姐所有。翻攝尤小姐提供合約

買賣不破租賃主要內容在於即便房屋出售給新任屋主,其原先租客權利不受所有權轉移而有所影響。資料照片

律師吳任偉認為,如承租方堅持要繼續租下去,那承租方可主張其自身權益。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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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依婷    攝影|林育緯 楊彩成 吳貞慧    繪圖︱米承鶴 
 
2018.07.27 06:02

買賣房屋是人生大事,一般人不熟流程和眉角,容易產生糾紛,導致權益受損。根據去年內政部統計,最常發生的前5名房地產消費糾紛分別為:隱瞞重要資訊、房屋漏水、定金返還、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施工瑕疵。專家建議買賣房屋一定要白紙黑字做好確認,也要保留相關證據。

日前媒體報導,前黑澀會美眉薔薔的父親、福利汽車董事長林茂樹,在591網站上售屋,沒想到買方不但迅速地匯200萬元訂金,而且表示要在3天內辦理過戶完成。

前黑澀會美眉薔薔的父親,在售屋時碰到詐騙集團,所幸沒有受騙上當,房產買賣真的要謹慎。(翻攝民視新聞)
前黑澀會美眉薔薔的父親,在售屋時碰到詐騙集團,所幸沒有受騙上當,房產買賣真的要謹慎。(翻攝民視新聞)

幸好薔爸機靈察覺「不太對」,因為正常履約過戶要一星期時間,加上買方沒有透過代書辦理過戶,而是親自辦理,都太不尋常。之後才發現原來對方想要迅速過戶,取得房屋權狀,如果得手,薔爸的房屋就沒了。

買賣房產是人生大事,除了牽涉一大筆金額外,對多數買方來講,更是夢想的實現,如果不慎入住有瑕疵的房屋,或像薔爸一樣遇到詐騙,那真是極為惱人。

根據去年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最常發生的前5名分別為:隱瞞重要資訊、房屋漏水問題、定金返還、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施工瑕疵。為了避免民眾踩雷,讓房屋買賣從喜事變成怨事,本刊特別邀請專家針對5大糾紛,提出重點注意事項。

常見糾紛1:隱瞞重要資訊

張薇透過房仲購買成屋,交屋前房仲並沒有說明該標的有違建情形,但在交屋後卻得知擴建的廚房為違建,更讓人氣結的是,違建的廚房即將面臨被拆除的情況。

注意事項:

想知道房屋有沒有違建的情況,以台北市標的為例,可到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專區」網站查詢。另外,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買屋時,應請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因為表格內容除了違建標示,包括凶宅、海砂屋等重要資訊也會清楚記載。

「要注意的是,某些重要資訊也有可能不被誠實告知,或連賣方也不知情。」House 123創辦人邱愛莉提醒,但若有隱瞞不實,屋主與經紀人(房仲)連帶負法律責任。

當然,消費者在看房時,要特別觀察一些細節,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邱愛莉表示,曾有標的物出現嚴重傾斜現象,但站在裝潢過後的房子裡,其實看不出來,一直要到走入地下室才會發現歪斜感,「所以,公設也是看房時很重要的一環。」消費者為了自保,務必向房仲要求閱讀不動產說明書。

在房仲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中,這幾項要特別注意,以確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在房仲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中,這幾項要特別注意,以確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民眾買房時,記得請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確認如漏水等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民眾買房時,記得請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確認如漏水等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在房仲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中,這幾項要特別注意,以確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在房仲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中,這幾項要特別注意,以確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民眾買房時,記得請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確認如漏水等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民眾買房時,記得請房仲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確認如漏水等重大資訊是否詳細記載。
 
 
 

常見糾紛2:售後發現漏水

方先生去年6月買了新房,入住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直到今年初才驚覺牆壁出現漏水的痕跡,但已經入住超過半年,方先生不知道是否還能請原屋主處理。

注意事項:

住商不動產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瑕疵屋有5年的擔保責任,因此買方在發現瑕疵時的6個月內,要立即對賣方提出訴訟,「做法是發現瑕疵,馬上拍照存證,並立即通知賣方。」總之,越早提出對自己越有利。

邱愛莉提醒,漏水可能在交屋裝潢後,或是入住後一段時間才被發現,但賣方有重要資訊告知義務,消費者不僅在看房當下可要求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做確認外,也能與屋主協調後續維修事宜。「事後可與屋主傳簡訊並截圖下來做記錄保存,例如修繕費用由誰負責,有憑有據,才能避免紛爭產生。」

常見糾紛3:定金返還問題

王先生非常喜歡一間開價1000萬元的房子,他支付5萬元的斡旋金給房仲,希望能以900萬元出價購買,結果他當天傍晚接到成交消息後,卻反悔不買了,5萬元斡旋金因違約被沒收。但王先生想討回那5萬元。

注意事項:

House 123創辦人邱愛莉提醒,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多發生在「想法不夠周延」而造成反悔違約。
House 123創辦人邱愛莉提醒,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多發生在「想法不夠周延」而造成反悔違約。

邱愛莉提醒,下斡旋或要約前,一定要非常謹慎,只要賣方在上面簽名,物件即成交了,此時,「斡旋金」直接轉為買賣「定金」,買方就必須以斡旋或要約書上的價格購買物件,否則斡旋金會被沒收,或是需支付要約書上的違約金。

蔡志雄指出,有意願買房子,提出的斡旋金金額最好在5萬~10萬元間,不宜過高,「斡旋金給得高雖然表示有誠意,但一筆錢放入別人的口袋,反而容易受制於對方的要求。」

常見糾紛4:終止委售契約

蔣小姐想將手上房子出售,與房仲簽專任約委賣3個月,也付了服務費。結果才過了1個半月,她想把房子也委託其他仲介銷售,希望停止專任委賣,但簽專任委賣的房仲不同意,蔣小姐非常不開心。

注意事項:

委託房仲賣屋,避免簽專任約,而且建議短簽即可。
委託房仲賣屋,避免簽專任約,而且建議短簽即可。

「請仲介幫忙賣房子,最好不要簽專任約,短簽最佳,一個禮拜都行。」邱愛莉解釋,簽了約就綁在一起,相關限制越少越好。蔡志雄也表示,與房仲簽了約,房仲會幫屋主打廣告印文宣,這些都是成本,若反悔停止委售,會造成業者損失,對方當然不願意,所以與房仲簽約不要一頭熱,要理性面對。

 

常見糾紛5:施工出現瑕疵

李小姐是個年輕的上班族,為了減輕買房負擔,她選擇購入預售屋。好不容易等了2年,房屋蓋好交屋,卻發現天花板出現一根超大梁柱,與原先看到的設計圖不符。

注意事項:

買房時的任何合約書、廣告DM等,一定要妥善留存,「多留一分證據,對自己多一分保障。」邱愛莉表示,如果買的是預售屋,簽約後可以要求將樣品屋拍照,建商在介紹案子時也錄音錄下來,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都有保留相關證據,那麼,房子完工之後與設計圖不符,可要求解除契約。所以預售屋交屋當下一定要仔細驗收。

為避免預售屋交屋時與期望有落差,除了仔細驗收,最好保留廣告DM等,才能多一分保障。
為避免預售屋交屋時與期望有落差,除了仔細驗收,最好保留廣告DM等,才能多一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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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簽約前要清楚,一步錯悔3年。台中太平區的張小姐透過仲介看上一幢3層樓透天錯,她火速下斡旋,隔天簽約付訂,拿到屋況說明書後,發現新家3樓整層都是違建,換算房價還比附近貴,張小姐想反悔,才知當初簽下的斡旋書內已加註「無須審閱」等字樣,她主張房仲服務有瑕疵,告上法庭,官司打了3年,張小姐一審敗訴,連同定金、官司費已損失百萬元,當初看中的房子也被別人買走,她到現在還是無殼蝸牛。
 
30多歲的張小姐向《蘋果》表示,自己和老公打零工為業,育有2名分別就讀幼兒園及國小的孩子,10年來年攢了80萬元,再加上獲得父親金援,想要結束「租屋人生」,一圓三代同堂的夢想,沒想到卻是噩夢開端。

張小姐說,2016年由住商不動產樹孝店帶看太平樹德1街30年老舊透天,該棟3層全棟翻新,看起來跟新的沒兩樣,她隨即火速簽下斡旋,張小姐說:「當天看房子非常滿意喜歡,加上『業務一直說非常多人在看』,連屋況說明書都還沒拿到手,一時衝動當天即下了斡旋5萬元,欲購入當時總價達1200萬元的透天住家。」

張小姐指出,隔天仲介來電指出屋主同意買賣,於是便赴約前往簽約,但由於第一次購屋,沒有仔細查看權狀內容,「對方叫我簽哪就簽哪」,並匯入履約金75萬元,簽約後才拿到屋況說明書,請家人過目才知,該棟老透天3樓為整層違建,「如果扣掉違建坪數,購買2層樓的坪數,購屋金還要更低」,她想解除合約,卻吃了閉門羹。

張小姐指控,當初下斡旋時,房仲沒有主動告知合約有審閱期,甚至在斡旋書中早已填寫「無須審閱」等字樣,也沒看到屋況說明書,無從得知「3樓整層違建」,並且「成交後才告知服務費收取標準」也不合理,以這3大服務瑕疵,主張合約不成立,應返還共80萬元履約金,告上法庭。
 
但該案件協調未果,張小姐即提告一審卻敗訴,主張遭駁回,目前上訴二審階段,前後耗時3年,除了已付的80萬元履約金,還再加上律師和裁判費,已賠上百萬元,爭得就是,當初的已付價金的協商賠償比例。張小姐坦言:「自己確實有錯在先,但是買方佣金最多2%,因此付出10~20多萬的違約金比較合理,全部沒收真的太多了。」

房仲黃先生無奈指出,當初屋況說明書、買賣合約等都是由張小姐親自簽名,「簽約前也確定有告知違建相關事實」,不解為何反悔,這樣一來對賣方也很難交代。
 
黃先生則說:「買賣都已經完成,已繳的履約價金是屬於屋主部分,80萬元並非由仲介方收取,過去曾釋出誠意、以20萬元和解、僅違約沒收60萬元,但對方不願接受,自己也很無奈,現在打到二審,律師費也花了10多萬元,只等待司法給公道。」雙方官司期間,該物件已由其他仲介轉售,總價1136萬元,等於兩敗俱傷。
 
台中市府消保官康馨壬指出,該案例買方簽約後反悔,是應付出違約金賠償賣方,仲介也可依此請領服務費,但是賠償沒有固定比例、一般會以不超過總價15%為主,或是已繳出的價金當作賠償,但買方可多溝通請求酌減金額。
 
康馨壬強調,購屋是人生大事,很多消費者事後反悔,都會主張契約未看清楚,因此建議若是覺得當下氛圍環境無法想清楚,應立即離開,切記隨著銷售話術起舞。(王鈞生/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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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張小姐3年前首次購屋屋,卻後悔慘賠,迄今仍無結論,她也表示,希望藉由自身經驗提醒首購族買房千萬別衝動。陳恒芳攝

雙方當時議約書,張小姐認為房仲無告知「合約審閱期」、「服務費佣金空白」、「頂樓違建加蓋」等資訊細節,房仲則大感無奈,認為都有告知,且也已經勝訴。陳恒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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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買房會挑法拍屋,價格通常比較便宜,但是有沒辦法看屋況的風險,不過到了3拍或4拍通常還是賣得掉。不過高雄有間透天厝價格比附近房子便宜200萬元,到了3拍還是流標,原來這是間凶宅。
 
這棟位於高雄苓雅區的透天厝地坪22.9坪、建坪68坪,開出的價格是586萬元,據附近房仲表示,這價格其實比周邊同類型的房子便宜至少200萬元,甚至附近翻修過的房子開價超過1000萬元,這間法拍屋只要半價卻乏人問津,為什麼?
 
附近鄰居表示1年多前屋主的媽媽在3樓燒炭自殺,讓這間房子變成了凶宅,而在法拍的資料上也清楚載明這物件是凶宅,許多民眾就此卻步。不過只要價格夠便宜,還是有投資客願意出手買凶宅,為何此物件標不掉?
 
合家不動產經理楊正章表示,通常法拍屋會有銀行代墊尾款,再向銀行進行貸款,不過因為是凶宅,銀行承作的意願不高,等於得標者要以現金付清,也讓有意願投標的人考慮再三,才會到了3拍還賣不掉。(陳建宇/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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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2015年推出中山區小豪宅「松下国賓」的松助營造,當時標榜與日本松下營造合作,今年1月因財務問題驚傳倒閉,已購客求助無門,建案變成爛尾樓,松助開發負責人江受宏名下位於台北市民權東路的不動產,7月16日即將法拍,一拍底價2億2549萬元。

 

根據台北地院法拍公告,債務人為江受宏,拍賣標的地址為民權東路三段4號、6號10樓辦公室及地下車位,目前出租給羅姆半導體、台灣味之素公司使用,後者租約已到期,因此拍定後可點交。

 

中山北路二段巷弄內的「松下国賓」目前為停工狀態,當初強調與日本知名松下營造合作,全室裝潢乃至家電都採用Panasonic品牌,更主打包租3年保證報酬率,當時開價逾百萬,創下不錯銷售成績,直到建案將完工之際,傳出松助開發聲請破產,淪為爛尾樓。

 

由於此案法拍原因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若物件順利拍出,會以償還銀行借款為第一優先,求助無門的買方及地主仍須另尋賠償方案或提起賠償訴訟。房市專家Sway提醒,爛尾樓讓已購客欲哭無淚,房市正值反轉,未來這種狀況只會持續,購買預售屋一定要小心,避開一案建商,以免建商落跑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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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房屋的總價通常都很高,大家對於屋況好壞的感受也有所差異,因此買、賣雙方一旦認知不同,很容易就出現買賣糾紛。尤其購屋者是付出一大筆資金的一方,如果買到了自己認知的「瑕疵屋」,勢必要提出訴訟來捍衛自身的權益。不過法界人士表示,並不是買到了瑕疵屋、提出告訴,法官就一定會判你勝訴?能不能獲得勝訴,完全得看對法律條文的認識有多少,以及實際的情況而定。


▲買到瑕疵屋,如果不暸解法律條文,提告之後還是很可能敗訴的。

一、提告權利有其時效
 根據《民法》第365條的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舉例來說,買方如果在1月1日發現房子有漏水等瑕疵,但是卻拖到6月31日以後才提出告訴,或是在民國101年買下房子,漏水的情況發生在民國107年(超過5年),那麼這兩種買到瑕疵屋的情況,法院就會引用上述法條而直接駁回買方的提告。


▲房屋瑕疵的情況如果不嚴重,不見得能夠解除原有的買賣契約,除非在契約書裡明訂解約條款。

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基隆某位婦人以470萬元買了一棟中古屋,購屋之前曾經向賣方確認房子沒有瑕疵,事後卻發現天花板會漏水,因此向法院狀告賣方涉及詐欺,並請求解除房屋的買賣契約。不過,法院請來第三方的鑑定單位計算出修補這棟房子的漏水問題只要8萬多元,占整個買賣契約金額470萬元只有2%左右,如果因此解約並不符合比例原則,賣方頂多得支付償賠金額給買方,還不到必須完全解約的地步,所以法院判決買方敗訴。

三、詐欺行為的認定
 同樣是這個買到瑕疵屋的案例,法界人士表示賣方的詐欺行為是否成立?要看賣方是否刻意隱瞞房子的瑕疵。舉例來說,賣方知道房子有漏水,卻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勾選「沒漏水」,這就有刻意隱瞞之嫌;相對的,如果賣方不知道房子有漏水(例如漏在一般人很難查覺的地方),或是在房屋買賣契約書、現況說明書裡沒有註明房子有無漏水,這樣就很難斷定賣方有刻意欺瞞的行為。


房屋交易的金額相當高,買賣契約書裡規定的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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