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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 
吳岳修/新北報導

新北市府為鼓勵房東投入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市政會議17日通過自治條例,房東只要符合公益出租人條件,無需提出申請,房屋稅、地價稅可享「自用稅率」優惠,預估最高可省下5成費用,草案送新北市議會通過後公布實施。

 

市政會議17日通過「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自治條例」草案。財政局指出,現行自用住宅1.2%、非自用最高3.6%;地價稅自用為千分之2,非自用最高千分之10。

市府為減輕市府興辦社會住宅負擔,鼓勵民間房東將房屋租給弱勢、公益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只要提供公益住宅房東,可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部比照「自用住宅稅率」。

自治條例草案明訂,社會住宅興辦期間,新建、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接受捐贈、購買建築物、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或民間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既有建築物,以及購買建築物者,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50%,包租代管業者可享減徵30%優惠。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長黃育民指出,只要認定符合公益出租即可享有房屋稅優惠,稅捐處會將向城鄉局申請住宅補貼或向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住宅補貼的房東,主動列為公益出租人,無需主動提出申請。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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