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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杜小姐問:
我母親於2016年年中過世,有留下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部份已於2017年年底由兄妹3人共同繼承,同時間也已各自繼承登記,在此請教:一、是否2018年後的地價稅相關稅務,國稅局會分單通知個別繳納?二、動產部份因有多筆有價證券未做分割繼承,是否此部份可由其任一位繼承人出面,申請應繼分分擔稅額繳納?因3人各住不同縣市,平時也不相往來,則申請人也需徵得其他2人的同意才得以申請嗎?

 駱融法律事務所律師張洛洋答:
依照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外,《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所以,如果您兄妹3人共同繼承不動產,彼此之間仍屬於「公同共有」關係的話,依照實務見解,屬於公同共有的土地,如果未設管理人的話,雖然可以分單繳納,但是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地價稅的義務,不因分單而有所不同;所以,若讀者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但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的欠稅,讀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再者,要提醒讀者,土地地價税分單繳納,要自己提出申請,税務局不會主動幫民眾分單。又如果讀者兄妹3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則是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可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但在未繳清全部應納款項前,仍不得辦理分割、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所以,讀者可以依前述規定,不須徵得其他人同意,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在繳納後依財政部的函釋規定,即可免除限制出境的處分,但對於還沒有繳清的遺產稅,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的責任。(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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