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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公開透明,內政部於日前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須符合新制契約規定,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內政部表示,該次契約修正重點包含:一、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內政部指出,為讓建商有調適契約的準備期間,新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內政部提醒,民眾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新修正公告版本相關細節民眾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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