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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23:07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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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31)日發布解釋令,海砂屋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的要件規定者,在這段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為達維護公共安全目的,政府機關依法命所有權人停止使用並拆除,將因其於該地無法辦竣戶籍登記,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因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增加。

考量海砂屋停止使用非出於所有權人本身意願,且須拆除重建始能繼續供作居住使用,屬公權力介入致所有權人無法續以該處為自用住宅用地情形,避免增加所有權人租稅負擔,放寬戶籍認定規定。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在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的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該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並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及面積限制等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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