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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02:19經濟日報 黃士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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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外送員人身事故引發勞動檢查,官商各持僱傭或承攬的兩極見解。不單單勞僱屬性,對於電商平台媒合商家、人力、空閒資源與消費者需求的共享經濟模式來說,稅事的模糊空間更是困擾。

筆者觀察,共享經濟的電商模式,不僅美食外送平台,國內不少業者也建立各種專業人力仲介(長照人員)、一般勞務(打掃、代駕、送貨)、媒合活動場地、停車位等等,遇到的稅務癥結大多一樣,不外乎是發票開立方式-以消費全額,抑或代收轉付差額?餐廳或外送員沒有發票,平台業者怎麼報銷成本、費用?這些稅務細節沒處理好,動輒搞到無利可圖、貼錢繳稅,甚至遭誤認逃稅,著實冤枉!

舉例來說,消費者透過某美食平台訂購300元早餐外送,另加30元平台使用費,美食平台共向消費者收取330元,平台商按餐費抽三成,轉付210元給早餐店。

若按消費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應報繳15.7元營業稅;相對地,若改按抽成與使用費合計120元,淨額開立發票,應繳稅款降為5.7元。

總額開發票情況,若合作店家是開立發票的營業人,美食平台取得進項發票扣抵,雖不影響應納稅額,但報稅作業相當繁瑣。而且,事實上不少合作店家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平台商會因沒有進項憑證,被迫自行吸收掉中間差額的10元營業稅,更別說虛胖的營業額連同費用扣抵上限(查準限制普通收據不得超過營業費用3%),虛增的營業稅、營所稅負最終可能吃掉三到五成的營業毛利!

固然平台商可主動與稅局溝通,申請比照代收轉付模式,以收付淨額開立發票,避免賠錢繳稅。

然而,平台商個案申請,每案往往耗時一到兩年才有解釋結果,其間積壓的營運資金、不確定的稅務風險,對境內、境外電商來說,在在也是難以承受的負荷。

個人觀察,分享經濟的新創模式雖各有特色,仍可按勞務、物流及金流,簡要分為三種模式:(1)由平台商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收取全額費用後,指派旗下簽約業者/個體戶提供服務;(2)平台商僅扮演媒合消費者與服務業者的角色,按媒合結果收取平台使用費,服務費用則由業者自行向消費者收取;(3)平台商除了媒合消費者與業者之外,也經手金流,並派遣第三方(如外送員)協助服務、物流,平台商同時向消費者與業者收取平台費與佣金。

上述三種營運類型同時對應到全額開立發票、或僅限服務費或收付差額開立,也各有實際案例可循,與其單獨業者逐案申請、耗時耗力,是否直接由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更可大幅縮減徵納勞費時間,短期內解決眼下的稅務癥結?

中長期的視野,分享經濟模式再經過五到十年的發展,或許將孕育出台灣專兼職的百萬個體戶大軍,今日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發票、查定課徵、跨境電商簡易稅制等,到時根本無力應付。

落實境外電商的落地營運,普及行動支付、雲端發票,逐步讓小店舖升級為一般營業人,進而推動全民皆可成為營業人的簡易稅制,分享經濟才可浮上地面,更能永續、健全發展。(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12459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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