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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16:13文/記者馮牧群

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制定共享停車位的法規,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圖為示意照。(記者鄭名翔攝)

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且土地空間有限,民眾將私有停車位利用網路媒合服務平台,將閒置時段提供預約服務的共享經濟型態應運而生,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指出,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私有停車位、免徵房屋稅的地下停車場及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的停車場,所有權人透過共享平台將停車位在閒置時間對外提供使用,不得超過限定時數,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

 

依照土地稅法規定,主建物依法附設的停車空間,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停車位若有對外出租或營業情形,應改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原本免徵或按自住稅率課徵,若有收費情形,應改以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台北市府提供「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劃」,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共享經濟效益。不過,停車位有出租情形將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負擔,影響所有權人的提供意願,因此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明定共享停車位、自用停車位、共享時數的定義及媒合服務平台業者管理等事項。

 

根據規範,共享停車位原是由所有權人自有自用,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屬於合理範圍,若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每年閒置時間若超過2880小時,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外,共享停車位的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納稅義務人不需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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