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曜隸律師
小明名下一間位於新北市永和市區的舊公寓二樓,興建於民國(下同)71年,無電梯。近日某建商於鄰地興建住宅大廈,因工程上之疏忽,導致該舊公寓之地基遭掏空、塌陷,小明急著向建商求償。試問:小明除了向建商求償外,是否得申請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享有相關之建築容積獎勵、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賦稅優惠等?
有關於哪些建築物可以申請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依「危老條例」第3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下稱「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房屋必須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
二、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指依危老條例第3條第6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指經危老條例第3條第6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上開規定所稱「屋齡三十年以上」,其屋齡之判斷,依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原則上係以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例外因各地方政府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而未能取得使用執照之情形,以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四、其他證明文件。
本件小明名下之該舊公寓二樓係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倘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因尚未設置電梯,只要合於「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或「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即得適用危老條例,擬具重建計畫,取得該公寓全體住戶之同意後,向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重建(危老條例第5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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