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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20:2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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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大力推動太陽光電政策,財政部今(28)日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建立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供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使用機制。

草案增訂非公用土地標租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者,應收取年租金,並以投標設備設置容量與回饋金比率之乘積值競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乘積值最高者,為得標人。不適用非公用土地標租應收取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並以訂約權利金競標規定。 

年租金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但在公告完成設置期限前確未完成設置者,得按土地依法應繳納的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

財政部官員解釋,如承租人在完成設置期限內已設置完成,按得標之回饋金比率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之乘積值計收;期限內確未完成設置者,按土地依法應繳納的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逾期未完成部分,按租約約明的售電收入計收。

所謂租約約明之售電收入是指能源局規定的最低發電度數與當期公告躉購價格之乘積值。

回饋金比率底價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承租人經出租機關同意,得換約續租。

此外,標租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的承租人,得轉讓租賃權予取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所有人或承受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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