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30 23:3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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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必須要如實、如期報繳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贈與稅原則上必須在30日內完成申報,如果是贈與不動產,應以契約訂定日為起算日,而不是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不動產要如何認定行為發生日?國稅局說明,贈與稅還沒繳清之前,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因此,贈與稅報繳必須在移轉登記之前完成,也就是說,贈與行為發生日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

舉例來說,贈與人甲君2018年12月1日贈與乙君不動產並訂立契約,預計2019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如此一來,甲君必須在2018年12月30日前,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往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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