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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美元以上、限制投資項目、特定地區投資人 仍須事前核准

 

賴揆昨拍板「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僑外資來台投資將大鬆綁。圖為美國科技巨擘微軟投資台灣新創業記者會畫面。(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昨主持院會,拍板「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僑外資來台投資將大鬆綁,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放寬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未來這兩項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可大增僑外資來台投資。

原則事後申報 例外事前核准

經濟部投審會執秘張銘斌表示,一般簡易合併、分割或新創,原則都可改採事後申報方式辦理,較複雜的併購才採事前核准。以過去平均一年三千五百件申請案為例,約八十五%即估約三千件均可事後申報,只有五百件維持事前核准制,大大簡化僑外資來台投資。

張銘斌表示,未來除了依投資行為或投資型態區分之一定金額或持股比率以上案件、限制投資項目、投資人為外國政府(如主權基金),或特定地區投資人(遭聯合國經濟制裁或涉及反恐)等案件必須事先核准外,其餘都可以改採事後申報。

中資回歸兩岸條例處理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所謂「一定金額」的門檻為一百萬美元,但仍要與中央銀行等機關討論後,以子法訂定。至於中資的部分,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張銘斌指出,現行規定,即使中資比率低於三成,若經判斷中資對公司有「控制能力」,仍會管制。

另外,修正草案強化外資審查制度透明度與可預測性,未來投資人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五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一個月內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則須於二個月內做出准駁;經濟部也會針對投資案的准駁或限制投資的條件,發布明確規定,提升審核效率。

草案並強化管理措施,增訂主管機關事後管理權限與罰則。現行罰則僅有撤銷投資或取消結匯權,草案新增違反證券投資可處廿四萬到四百八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投資證券一年或註銷登記;股權投資應申請未申請處十二萬至六十萬元罰鍰、應申報未申報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停止或撤回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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