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要小心,就算有繳房地合一稅,規模性買賣還可能再拉高課稅負擔,高雄國稅局表示,凡是符合有架網站、有店面、有掛招牌、有聘員工等各類情況任何一種,就可能被國稅局視為專業賣家,須設營業登記、繳營業稅及營所稅。
最近有位高雄陳先生向國稅局詢問,電話裡提到,他本人出售自己購買的不動產,明明已經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被國稅局要求要辦稅籍登記?官員指出,會作出這樣的要求,是因為國稅局發現,這位陳先生不僅頻繁出售名下多筆不動產,甚至還將某個空間設為營業場所,聘雇員工處理出售事宜,明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過去發布的函釋,有三類狀況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跟經常性銷售房屋一樣,會被國稅局要求設立稅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首先,第一種情況是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而且包括但不限於實體店面,就算只是架設網站、加入拍賣網站賣房,國稅局查到也算數。
第二種情況,則是具備營業牌號,官員表示,合法設立營業登記當然會課稅,但就算是私下掛起招牌,沒申請營業登記,國稅局依然會要求補辦稅籍登記。
第三種情況是有聘雇員工,幫忙打點房屋銷售事宜,對國稅局而言,這也算是專業賣家的認標準之一。以上三類狀況並不用全部符合,就算只符合其中一項,就須課徵營業稅,除非持有房屋達六年以上、建屋前持有土地達十年以上。
如果被國稅局要求補設稅籍,由於已經有應稅營業額了,為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屋主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註銷原本已申報的個人房地合一稅,再把原本售屋所得,合併到營所稅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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