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貸稅務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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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獲民眾王先生電話詢問,2018年因換屋申請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但因其他原因想將戶籍從新房子遷到弟弟家,是否會被補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由稅捐機關依規定列管5年,如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之一,如需遷出戶籍,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除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3種原因外,都會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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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父母把名下土地過戶給子女時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依父母與子女訂立買賣或贈與移轉契約,按土地漲價數額以累進稅率20%~40%核定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若該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出售要件、且係訂立買賣移轉契約,則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主張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父母移轉土地予子女,除了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因遺產與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所以除了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外,仍應洽各區國稅局辦理有關贈與稅申報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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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預售屋買賣在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另外個人如出售之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交易時房屋土地之成交價額(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如下:
釋例1轄內甲君於2014年間以3,0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含土地部分),並於2015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3,21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2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2015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
 
釋例2轄內甲君於2014年間以3,0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成屋1戶(含坐落土地),並於2015年間以3,210萬元出售予乙君,買進或出售契約未劃分房屋土地各別成交價額,甲君在辦理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2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40%,核認甲君2015年度漏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80萬元。
 
該所提醒,買賣預售屋或成屋(非屬房地合一新制)在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不同的,二者最大差異為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不論買賣預售屋或成屋如有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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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23:4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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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針對陽台設有一定的免稅規定,但若是屋主自行加蓋,將陽台封閉起來,就要將原本免稅的空間課徵房屋稅,且納稅不代表合法,違建遭到檢舉,依然可能會收到相關單位輔導。

官員指出,陽台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超過2公尺以上,或每層陽台面積總和超過建築物面積八分之一以上,超出部分就要計入房屋稅課稅範圍,八分之一以內可以免稅。

然而有許多案例會於建築落成後,額外將陽台外圍加蓋牆壁,再把原本建物的外牆隔成房間使用,這就算是建築物的一部分,而非原本免稅的陽台,因此要併入計算房屋稅課徵。

官員表示,即便民眾針對這筆違建繳納房屋稅,也只代表有履行納稅義務,不能因此主張無照違章建築合法,民眾要主動向主管單位申請增建,否則恐面臨相關罰則或拆除。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5331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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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0:52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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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農地之前,農地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便適用農地農用免土地增值稅、免房地合一稅。

出售農地之前,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圖/聯合報系...
出售農地之前,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南區國稅局碰到的例子是,有位農民於105年5月9日買入農地,旋即於同年10月3日賣出,因為同年度移轉,土地公告現值都一樣,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農民就沒有想到為了免土增稅去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

但是後面的房地合一稅就有些麻煩了。因為農地已經移轉,該農民無法以土地持有人身分,去往前回溯申請證明,證明自己售出的農地之前是作農業使用。南區國稅局依法課了該農民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如果該農民出售農地前先申請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能證明自己的農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他人時免徵土增稅、免徵所得稅

亦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資料,經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後,主張系爭土地免徵所得稅,因無上開資料可資佐證,事後花費更多的心力證明系爭土地於交易當下是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所得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4340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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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4:30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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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畫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時,要注意農地所有權登記的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規畫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時,要注意農地所有權登記的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碰到兩件無法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的案子,兩個案子都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有的農地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官員說:「必須同時具備三要件才能免稅,包括繼承時農地所有權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作農業使用、以及由繼承人承受。」

第一個案子比較單純,被繼承人年紀大了,無法管理名下農地,所以把名下農地信託出去,託人照管。信託時,名下農地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不料,被繼承人在信託期間內過世了,官員指出:「在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個時點,農地還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不在被繼承人名下。」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同意農地繼續做農業使用,要申請農用的農地免計入遺產課稅。被南區國稅局駁回,官員說:「因為農地不在被繼承人名下。」遺產的財產標的是「信託利益之權利」,而不是農地本身,就因為遺產是權利而不是農地,國稅局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

該信託權利的價值仍依農地的土地公告現值計,價值1350萬元,以適用稅率10%計,繼承人要多繳135萬元的遺產稅。

另一個案子比較戲劇性。女兒拿媽媽名下的農地去抵押貸款,其他女兒對此不滿,於是大女兒出錢把貸款還了,為保全財產、避免同樣的事再次發生,媽媽把名下的農地信託給大女兒,農地轉登記到大女兒名下。這麼一來,除非大女兒同意,媽媽的農地不可能再被拿去抵押借錢。

信託期滿後,媽媽並沒有去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農地一直登記在大女兒名下。媽媽過世了,辦理遺產稅申報。女兒們主張農地農用的免遺產稅優惠,被國稅局駁回。女兒們不服,申請復查,認為信託早已屆滿,信託關係已不存在,只是沒有去辦理塗銷而已。但國稅局認為,就因為農地未登記在媽媽名下,媽媽所遺的是「請求權」,是向大女兒請求返還農地的權利,而不是農地。女兒們的行政救濟沒有成功,還是要繳遺產稅。

該請求權的價值仍依農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高達2000多萬,亦即女兒們要多繳200多萬元的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類似的案件不時會出現,規畫適用農地農用免遺產稅時,除了維持農用的五年列管規定外,還要注意農地所有權登記的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4357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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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4:30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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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農地之前,農地所有權人最好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便適用農地農用免土地增值稅、免房地合一稅。

南區國稅局碰到的例子是,有位農民於105年5月9日買入農地,旋即於同年10月3日賣出,因為同年度移轉,土地公告現值都一樣,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農民就沒有想到為了免土增稅去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

但房地合一稅就有些麻煩了。因為農地已經移轉,該農民無法以土地持有人身分,去往前回溯申請證明,證明自己售出的農地之前是作農業使用。南區國稅局依法課了該農民房地合一稅。

官員說,如果該農民出售農地前先申請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能證明自己的農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他人時免徵土增稅、免徵所得稅。

,亦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資料,經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後,主張系爭土地免徵所得稅,因無上開資料可資佐證,事後花費更多的心力證明系爭土地於交易當下是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所得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43573?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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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09:36

位於菁山路的豪墅社區「陽明帝景」,其中1幢前年3月才以1.73億元成交的豪墅,竟因不繳每個月3.5萬元的管理費而遭到管委會提出法拍。(翻攝自Google地圖)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有「富貴山頭」稱號的陽明山、近期竟有豪墅因沒繳管理費遭到法拍,根據法拍屋公告,位於菁山路的豪墅社區「陽明帝景」,其中1幢前年3月才以1.73億元成交的豪墅,竟因不繳每個月3.5萬元的管理費而遭到管委會提出法拍。

根據司法院法拍屋公告,該幢遭到法拍原因是清償債務,1拍底價1億4547萬元,是當初買進價格的85折左右。進一步查詢,該幢豪墅原來是欠繳每個月3.5萬元的管理費,截至今年2月底,累積欠繳金額逾42萬元,相當於12個月的管理費沒有繳納。

寬頻房訊指出,該幢豪墅其實早些年曾在法拍市場出現,當時債務人是廖姓自然人,在2017年3月時,由現任熊姓屋主以1.73億元買下,該豪墅為地上4層樓,建坪約247.62坪(包括2車位、約24.66坪),1個車位價格250萬元,扣除車位坪數與總價,拆算每見坪單價約逾75萬元。

該豪墅買進後僅超過1年,屋主便出現欠繳管理費的行為,該社區管委會也3次提出民事訟訴,法院均對熊姓屋主發出支付命令,不過,似乎沒有收到成效,該社區管委會使出最終絕招,將該幢豪墅聲請執行法拍。

寬頻房訊補充,因欠繳管理費而遭管委會聲請法拍的案例並不多見,若是透過法拍取得建物是否需承接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端看公共規約是否載明。一般來說若拍賣公告內有載明,應由拍定人承擔,則拍定人就必須支付,但拍賣公告未載明,則後手不必承擔。

法拍業者:法拍是逼屋主出來面對的手段

由於管委會聲請法拍的程序繁雜時程較久,以此案例來說,熊姓屋主若想避免名下不動產被拍賣,只需繳清管理費即可,這次拍賣可能是因管委會找不到住戶,無奈之下只能透過拍賣聲請逼住戶出來面對問題。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90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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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遇過一位60歲左右的女士來諮詢,她問:「自己103歲的阿嬤心想自己年紀也大了,就把財產的事情先做安排,贈與給子女。沒想到數月後,阿嬤生病需要用錢,而除這位女士的媽媽一家願意付醫藥費之外,其他也有拿到財產的舅舅阿姨們,卻都推說自己也年紀大了,手頭不寬裕,而不願意分擔阿嬤的醫藥費,這時該怎麼辦?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或要求他們分擔扶養費?」

如果事先沒有下列提到的規劃,在贈與後,要把財產給拿回來,必須符合民法第416條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要件,只能提告請求子女們給付扶養費。

但要求子女付扶養費的父母本身的經濟情況,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前提,也就是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要把財產拿回來,或請求子女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不容易!

有鑑於此,以下分享2個方式,給各位父母在贈與的同時,可以給自己一些保障。以預防未來子女的承諾跳票;或是自己生病,需要給付醫藥費,而自己拿不出來,子女又不願意分擔時,能留個後手來給自己保障。

但我還是想呼籲一下:「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因此,一定是行有餘力,我不缺這個財產,我甚至也不需要受贈人的扶養,再來做贈與才合適!」畢竟人先愛自己,把辛苦累積的財產,先用在自己身上,也避免人心隔肚皮的人性挑戰,才是正確的心態啊!

 一、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許多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特別是不動產或家族企業名下的股份時),心理仍存在著許多想法與期望,例如:

1.仍然希望在這個房子居住到終老。

2.子女要按照所承諾的內容,每月給付生活費給自己,奉養自己到終老。

3.當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而且仍然在出租中時,父母希望租金仍由自己收取,作為生活費的來源……

而在贈與時,贈與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期望,要求受贈人(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期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當未來子女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民法第412條:

 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
  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
   負擔。

參考 負擔內容:

1.對於贈與的不動產,贈與人可無償居住到終老,且受贈人在贈與人身故前不得處分(買賣或設抵押權)該不動產。

2.受贈人每月須給付多少金額生活費給贈與人,直到贈與人終老。

3.對於贈與的不動產,所收之租金仍由贈與人收取至終老。

當然如果父母之前在贈與時,子女曾有承諾,只是雙方沒有寫下書面的契約內容,而現在子女反悔不履行承諾了!父母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諾或者撤銷贈與把財產取回!

只是,父母要提出證據(證人或書面等資料都可以)來證明,雙方間曾有這樣的承諾約定,就是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問題」!而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下,證明就沒那麼容易。如果父母無法證明,法院也只好判決父母敗訴!

因此,也再次提醒:請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二、贈與+信託

如果贈與人仍然身體健康、有財產管理能力時,也可以考慮把財產贈與後,再讓受贈人把財產信託回來給贈與人擔任受託人管理財產!

例如:媽媽經不住兒子一再的央求把房子過戶給自己,兒子也同時承諾媽媽,在贈與後每月都會給媽媽生活費,因此媽媽就把自己名下仍在收租的房子贈與給兒子。

這個時候,媽媽可以選擇,和兒子簽前面提到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把「兒子每月要給媽媽生活費,直到終老」的承諾給寫下來,作為保障。

或是媽媽也可以要求兒子:贈與後兒子再把房子信託給媽媽,讓媽媽當受託人繼續管理出租房子,而租金由兒子和媽媽二人共享(共同受益人)。

如此一來,兒子雖然是實質所有權人,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會是信託受託人媽媽,因此兒子也不能隨意把房子給出售、設定抵押權或出租他人,透過這樣的方式也讓媽媽可以獲得「兒子每月給媽媽生活費」承諾的保障!

三、防不孝條款 (如果贈與時沒有保障自己的規劃,之後受贈人不扶養時)

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沒有約定要求子女要履行任何的承諾(負擔);或是父母無法證明,子女有過承諾時,在子女反悔沒有對父母扶養時,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民法第416條 :

  I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
         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
    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當適用這個規定時,有兩個小提醒,分別是:  

 1.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

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2.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

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

法院實務上,父母要適用這一條規定,把財產拿回來並不容易,就是因為有上面的兩個限制!因此,還是建議贈與前,多思考,是否適合用贈與方式來傳承財產?如果決定贈與,也可以參考上面建議的兩個方式,來給自己留一手的保障!
 

▲圖/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民法第412條vs.第416條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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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54768/post/201909040045/%E5%A5%B9%E6%8A%8A%E8%B2%A1%E7%94%A2%E8%B4%88%E8%88%87%E5%AD%90%E5%A5%B3%EF%BC%8C%E7%94%9F%E7%97%85%E5%BE%8C%E9%9C%80%E8%A6%81%E7%94%A8%E9%8C%A2...%E5%8D%BB%E5%8F%AA%E5%89%A91%E5%80%8B%E5%A5%B3%E5%85%92%E9%A1%98%E6%84%8F%E8%B2%A0%E6%93%94%EF%BC%81%E6%8A%8A%E8%B2%A1%E7%94%A2%E9%80%81%E7%B5%A6%E5%AE%B6%E4%BA%BA%EF%BC%8C%E5%8F%AF%E4%BB%A5%E6%8B%BF%E5%9B%9E%E4%BE%86%E5%97%8E%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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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12:5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

財政部推出「雲端稅務帳戶」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近五年繳稅、退稅、欠稅狀況,財政部表示,現階段可查詢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預計9月底開始可查詢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今年年底將整合所有地方稅,納稅人將可對於自身稅務資訊一把罩。

財政部臉書粉絲團今(3)日表示,人的大腦是用來思考,而不是記憶,因此,有關繳多少稅、退多少稅、是否有欠稅等瑣碎的稅務資訊,就交給財政部雲端稅務帳戶。

財政部表示,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前往個人雲端稅務帳戶(https://bit.ly/2YNY1pZ),個人近五年繳、退、欠稅資訊都可一手掌握。

財政部推出「雲端稅務帳戶」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近五年繳...
財政部推出「雲端稅務帳戶」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近五年繳稅、退稅、欠稅狀況。圖/取自財政部臉書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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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公布「107年度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統計表」,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前五名依序為「房屋漏水問題」、「施工瑕疵」、「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定金返還(含斡旋金轉成定金)」、「隱瞞重要資訊」,在前五名中,就有兩項是與「買賣契約」和「價金管理」相關,可見履約保證制度實施相對重要。

安新建經自2018年6月起更委請全球四大會計事務所之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做全面風險控管審查機制檢核,為目前價金履保業界首位與勤業眾信合作,在勤業眾信的諮詢建議與輔導之下,安新建經產出升級版的風險控管流程制度,讓內部控管更完善。尤其對各項資料「複審確認」的動作更是嚴謹,主要透過:「合約書各項資訊複查比對」、「價金動用出款照會確認」、「稅費臨櫃繳納機制」這三個方式來進行,為的就是能減少消費者購屋時「買賣契約」和「價金管理」問題。

在「合約書各項資訊複查比對」方面,安新建經收到土地增值稅的出款資料後,會再次於國稅局網站試算,與收到的稅單做交互比對,如果有超額或不符就會自行與稅捐處詢問確認。至於「價金動用出款照會確認」,安新建經表示, 動用出款時除了會電話親訪買賣方本人或相關代理人、核對基本身分資料外,並再次說明與確認動用的金額與入帳款時間點及其「動用」是否確為理解的本意。

安新建經履保服務部經理黃明輝不避諱承認,若一直關起門自己悶著頭做,容易有看不到的盲點與未查的風險,所以這就是為何要有會計師年度稽核的制度存在,並成為此次想與勤業眾信合作的契機,透過專業第三方的角色,重新檢視盤查每一環結的風險控管點,每半年的時間點要再回顧按照當下的法令政策調整,或是市場局勢變化,有什麼是需要與時俱進的修正,雖然價金履保屬於不動產業的一環,但絕對是要活化動起來的。

最後在「稅費臨櫃繳納機制」方面,可直接由銀行協助核對稅單入帳繳納,安新建經保護代書客戶不用提領大筆現金暴露風險在外;也讓價金流向更單向單純,價金經手對象越少風險也就越低。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831/36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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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一名男網友最近計畫要買房,女友得知後要求,婚前就得「共同持有房子」,但頭期款全部都要由他支付,明年兩人結婚後女友才會幫房付部分貸款。他表示,雖然和女友感情穩定也有結婚打算,但是婚前就把房子登記共有,而且還是單方出資,這樣是否風險太大?

►生火了!連我媽都用到發光

原PO在PTT表示,女友答應他明年結婚以後會幫忙付貸款,但婚前頭期款和貸款必須由他自己負擔,讓原PO很猶豫是該先登記共有,還是預告登記比較好?

▲床,房(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如果頭期款全由其中一方支付,會有贈與稅問題。(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面對這項兩難的問題,網友建議原PO要和女友開門見山談清楚,「想一些其他手段,可能有些傷感情」,但一定會比較有保障,同時也要站在對方立場思考,「女生可能只是要個保障而已,也不一定真是什麼妖魔鬼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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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不少網友則認為,婚後再登記會少掉很多問題,「建議婚後再買房,婚前買的糾紛太多」「建議婚後再買,談婚事談到GG都有案例」「婚後的變化不一定是婚前能想像的,想多點是對的」「財產問題一定要先想到最壞的情況,不要自惹麻煩。」

還有人提出,「可以跟她說婚前登記共有可能有贈與稅問題要處理,需要精算。」對此,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回應,一個人每年有220萬免稅額,兩個人加起來就是440萬的額度,如果頭期款大於440萬,而且全部由男方支付,他們就必須額外負擔一筆贈與稅,可以先和女友分析這項問題,再一起做決定會比較好。

關鍵字:買房贈與稅登記共有結婚

原文網址: 婚前買房頭期款全他付! 女友卻要求「登記共有」…網獻計:跟她說有贈與稅 | ETtoday房產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522797#ixzz5y53iHB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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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16:28聯合報 記者戴瑞瑤╱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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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將廢除印花稅,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今天(29日)表示:「工商界表示支持,感謝政府魄力聽取工商界意見。」並呼籲地方政府應該配合、不應該反對。

林伯豐說,今年5月21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曾接見工商協進會,在座談會中工商界建議廢除印花稅,當場蘇貞昌就同意,並認為減少的120億元應該由國家稅收統籌分配,會請財政部研議。這次可以送到立法院審議,對於政府同意檢討廢除不合時宜的印花稅,工商界都表示支持,非常感謝政府的魄力。

林伯豐指出,工商界支持廢除印花稅有三大理由:第一,廢除印花稅是政府既有承諾,財政部在1985年曾提出廢除印花稅,推動新制營業稅時,將營業發票徵收的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白表示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取消全部的印花稅。但迄今已經超過34年,期間國家稅制歷經多次重大改革,工商界也多次反映,政府直到今年才同意檢討廢除。

第二理由是,印花稅已經不合時宜,新型態交易日增、合約種類複雜,對於判斷合約是否應課徵印花稅,稅捐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經常有不同意見,雙方常常產生爭議,加上稽徵成本高,有礙工商經濟發展;第三是有重複課稅之虞,林伯豐說,一般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交易,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的課稅要件,例如: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這些都造成企業與民眾有重複課稅的疑慮。

針對15位縣市長發布聲明反對,林伯豐也當場呼籲:「地方政府應該配合、不應該反對!」他認為,廢除印花稅減少每年約120億元的稅收,其中是以台北市減少40億最多,行政院已經承諾針對地方稅收不足,會在統籌稅款時一併來改善分配,地方政府應該相信中央。

他也建議中央政府儘速研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滿足地方政府的需求,「如果可以滿足地方政府需求,我想地方政府是不會反對的。」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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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14:58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政院打算廢除印花稅,引發地方反彈,藍營立委批討好富人、工商團體,最大受益者就是建商。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指出,若要廢印花稅,地方政府肯定會反對,首先是印花稅平均每年成長約3%,廢稅後怎麼算?如果未來每年是以現在的稅收規模定額補助不合理,尤其是對財政努力的縣市不公平。

 

行政院打算廢除印花稅,引發地方反彈。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打算廢除印花稅,引發地方反彈。本報資料照片
 

第二,廢稅後,無論用統籌款或補助款來彌補,主控權在中央,都是中央說了算,幾年後不認帳怎麼辦?就算名目上印花稅補助款不少,但是中央將其他地方補助款縮減,最後地方一樣吃虧。

黃耀輝表示,印花稅是地方稅,依憲法規定,要不要廢除印花稅由地方決定,中央無權說廢就廢,中央侵犯地方的財政權,有違憲之虞。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回應,因為印花稅有重複課稅的疑慮、常有爭議,稽徵成本又高,因此趁現在稅收好、有能力時進行合理調整,「畢竟等修財劃法及實施綠稅遙遙無期」,強調不是為富人減稅

吳自心坦承,日前財政部發函詢問,確實各地方全面反對廢印花稅,但經過溝通,只要沒有實質稅損,部分地方就可接受。未來若立法廢除印花稅,中央將每年編預算來彌補地方財源,用專案計畫型補助的方式來處理,不會「中央請客、地方埋單」。

依法減稅要籌措替代財源,吳自心表示,財源就是編列預算,不一定要新增稅目,未來再納入財劃法修法通盤處理。109年預算來不及改編,過渡期將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來專案補助。

至於各縣市如何分配,吳自心表示,先廢稅後再邀集各縣市來討論補助公式,可參考過去印花稅稅收及未來財政努力,依共識來分配,「一定會達成共識,此點不需要憂慮」。他舉例,過去遺贈稅減稅、土增稅減半的稅收補助公式,大家都滿意、沒有抱怨。

有地方首長認為,努力招商就可使印花稅增加,廢稅後即使以現有的規模補助也不公平。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印花稅廢除後稅收就不會增加,將依廢除時點訂定每年補助規模,但最後補助要不要每年成長,要看立法院怎麼決定。

至於廢除印花稅的最大受益者是不是建商?財政官員表示,沒有特別統計印花稅繳稅大戶的類型,印花稅是憑證稅,建商可能因從事不動產賣賣,所以繳得比較多,但跟是不是富人無關;若廢除印花稅,發票中獎就不用繳印花稅,對中1萬元可以免繳40元,大家都受惠。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017297?from=udn-related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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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下稱包租業),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向市政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後,始能營業。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包租業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下稱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基隆稅務局說明,財政部為配合租賃住宅條例施行,於2018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核釋包租業承租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包租業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個人住宅租金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衡酌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其所提供服務已依規定就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該收據係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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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搜小組/劉維榛報導

 

「有存款就該償還房貸嗎?」一名人妻投資眼光精準,花500萬元在新北買下舊公寓,每月可收租3萬元,雖然身上還扛300萬房貸,但她預計3年後就可存到300萬,有意把這筆錢拿去買海外基金,反而不先拿去還貸款,讓老公難以接受。原PO超神的投資方法,掀起大批網友讚爆!

一名女網友在PTT「home-sale」版表示,日前在新北買了一間420萬元的舊公寓,因想隔成2間房出租,另花了80萬裝潢費,目前都已順利找到房客,每月有3萬元租金進帳,然而資金運用上,她與老公產生歧異。

精打細算的原PO透露,目前揹房貸300萬元,她預計3年後,兩夫妻可存到這筆數目,若拿去購買海外債券型基金,每月的配息可支付貸款,「這樣20年後,房貸也償還了,而且我還多了300萬」,看似一舉兩得!然而思想趨於保守的老公不想扛貸款,認為應該先把房貸一次清償,目前雙方僵持不下。對此,原PO好奇發問,「我的想法有錯嗎」、「有存款就該償還房貸嗎?」

文章一貼出,掀起大批網友驚呆回應,「不簡單,能租到三萬」、「厲害的是500萬,三萬月租的能力,介紹一下」、「一千萬的屋都不見得租得到三萬,強」、「我是不相信500萬房能租3萬,這投報率驚為天人吶」、「500萬租3萬,在哪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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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收租3萬!新北女「3年存300萬」...曝一招錢滾錢被夫狠拒 網驚:太強 (圖/翻攝PTT)

▲網笑虧,收徒弟嗎?(圖/翻攝PTT)

至於到底該不該先還貸款,網友們也持不同看法,「我覺得依你能買500萬屋,收租3萬的眼光,而且收租的錢就夠付房貸還綽綽有餘,應該再繼續存錢繼續買屋,買屋是你很棒的投資之後,光靠著被動收入就能退休了」、「買個三間就差不多可以退休了」、「你怎麼保證基金的淨值不會被吃掉」、「當然不還啊,又不是自住,三年後搞不好有漲你可以賣掉賺」、「你先生比較是傳統理財觀。其實你的現金流很好,可以靠著炒第二、三間來支撐,不必急著還,房子買了一定會漲的」。

對此,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畢竟投資基金沒有絕對獲利,仍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他建議,不要將全部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可把活用現金分兩塊,一部分先還房貸、另一筆錢挪去理財,當事人也可評估自身的投資屬性及風險承擔能力。

原文網址: 收租3萬!新北女「3年存300萬」...曝一招錢滾錢被夫狠拒 網驚:準備等退休 | ETtoday房產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506332#ixzz5xcVrM5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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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小林(化名)以977萬元買了一房屋,又花了39萬元進行修繕,然後以總價980萬元出售,他認為這棟房屋的持有成本是1016萬元(977+39),以980萬元轉售是賠錢,所以沒有申報,結果,被國稅局以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15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台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2016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萬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以甲君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未為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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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18:12經濟日報 住展雜誌/住展房屋網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即使仍實際居住於該處,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稅捐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211.75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如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請領各項補助等需求,將戶籍全戶遷出,雖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且未變更作其他用途,依規定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戶籍遷移時至少要保留1位仍設原址,以免影響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權益。

該局呼籲,子孫如戶籍遷回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今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因此順延至9月23日。

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39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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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00: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被畫為交通用地,買賣時無法比照「都市計畫」範圍內,免徵土地增值稅,遭大法官認定違憲,財政部必須在2021年7月前修法。對此財政部邁出修法第一步,已廢除相關解釋令,後續將與內政部、地方政府研商修法。

大法官是在今年7月做出釋字779號解釋,宣告前述規定違憲。此案源自一位台南蘇姓農民的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範圍,其中一部分被政府劃為道路用地,隨後將土地賣出,遭國稅局徵收土增稅20餘萬元,蘇姓農民不服,窮盡行政救濟管道卻都敗訴,最後聲請釋憲成功。

財政部表示,2001年曾發布函釋,解釋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並非都市計畫法所指定的公設保留地,因此在土地移轉時,不能免徵土增稅。因應大法官認定此規定違憲,因此財政部近日正式廢止這項函釋,自大法官解釋公布日起不再援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99174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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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14:51經濟日報 記者仝澤蓉╱即時報導
有人死前戶頭裡300萬元存款被子女提領出來,沒有申報遺產,因此被國稅局補徵25....
有人死前戶頭裡300萬元存款被子女提領出來,沒有申報遺產,因此被國稅局補徵25.5萬元遺產稅。。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過世前的重病期間迅速將戶頭存款提領一空,就可以規避遺產稅了嗎?財政部表示,如果提不出資金用途證明,死亡前被提領的存款,仍需併入遺產課稅;有人死前戶頭裡300萬元存款被子女提領出來,沒有申報遺產,因此被國稅局補徵25.5萬元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案件發現,轄區內一位老先生因梗塞性腦中風住院治療,且因失能導致臥床狀態;但是在老先生過世前一個月,其銀行帳戶款項300萬元有密集被提領出來的異常狀況。

經過國稅局向醫院查明老先生過世前一個月就診住院情形發現,並沒有請假紀錄,存款應該不是本人親自提領。詢問家屬,子女表示,存款是媽媽提領出來,全數用來支付父親的醫藥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家屬拿出相關醫療單據僅45萬元,子女辯稱其餘款項是用來支付民間療法和宗教習俗法會,因此沒有收據證明。

南區國稅局指出,由於無法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因此仍將老先生重病期間提領的300萬元,扣除已查得有單據證明的醫療費用45萬元後的餘額,併入遺產總額,補徵25.5萬元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之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即使是配偶領取存款,雖無贈與稅問題,但因為財產移轉兩年內過世,仍要課徵遺產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986333?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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