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9 00:58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8)日發函放寬銀行承作都更案件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規定,從都更計畫核定後的資金需求,擴及計畫核定前的資金需求融資,也可排除建築融資上限30%,此舉將有助都更案件的推動。

根據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30%。

金管會官員表示,金管會在去年7月曾發函規定,都更案計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限制,但規定是都更計畫「核定後」資金融資不列入,後來有銀行反映,真正的資金需求是在計畫「核定前」,而非計畫「核定後」。

因此,金管會與內政部討論後,在昨天發函放寬規定,讓都更計畫核定前的資金需求融資,也可以排除30%限制,但計畫核定前可排除的前期規劃費用項目,與認定時點,則有規範。

包括第一,規劃設計費用。例如不動產估價費、建築設計費等。認定時點則是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的更新地區者的公告之後。

第二,實施者購置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其土地持分的價金。官員表示,這部分的資金需求最大,主要是土地的整合。認定時點,是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

第三,實施者辦理容積移轉(或代金)費用。認定時點,同樣是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457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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