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表示,行政院會明將討論修正「都更條例」,未來在取得多數共識且有完善安置配套措施下,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都市更新案內危險建築物的程序,另外,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協助、鼓勵危老屋加速重建。
行政院會明討論內政部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5條修正草案,修正為「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預計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行政院表示,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近年已陸續完成「都更三法」的修正、訂定與推動,但有鑑於台灣位處地震帶,且歷經921等不同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民眾傷亡與財物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能力不足倒塌或傾頹所致,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因此修法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都市更新案內危險建築物的程序,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內政部先前表示,這次修法搭配「建築法」代為拆除的機制,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以加快更新腳步,避免大地震發生造成嚴重傷亡或財損。
內政部也強調,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但仍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以民眾應有的權益已獲保障為前提,包括完成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有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已能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
另外,為鼓勵民間加速重建,草案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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