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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住家用房屋,若僅作為營業聯絡地址,而實際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稅捐稽徵機關會按營業登記地址之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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