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3 14:28聯合晚報 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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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外國人和華僑在台投資的程序,降低投資障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指出,修法過後,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改採「原則事後報備、例外事前核准」,可提升外國人在台投資的便利性、透明性及可預測性,降低投資障礙,有利於建構完善投資環境,強化國際招商。

經濟部表示,未來除一定金額或持股比例以上案件、投資限制投資之項目、投資人為外國政府(主權基金)或特定地區投資人(被經濟制裁或涉及反恐)等案件須事先核准外,其餘都可採事後申報,預計事後申報案件比例將達85%。以過去幾年為例,經濟部指出,平均每年有3500件,在修法通過後,預計有3000件投資案須事後報備,只有500件要事前核准。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一定金額的門檻暫定為100萬元美金,還和央行等相關機關討論後,以子法確立。王美花說,陸資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今天通過的修正草案只針對外資。王美花坦言,這次修法在條文中對時間壓縮很嚴格,且各部會在討論過程中有表達困難,她相信,效率鐵定會提高很多。

最後,經濟部指出,鬆綁外資投資限制,為避免影響國家安全,修法也強化管理措施,增訂主管機關的事後管理權限,罰則也更為多樣。由原先撤銷投資或取消結匯權的處分,修正為違反證券投資得處24萬至480萬元罰鍰,並得停止投資證券1年或註銷登記;違反股權投資應申請未申請處12萬至60萬元之罰鍰、應申報未申報處6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停止或撤回投資等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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