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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總現值低於10萬1千元且作住家使用,就能免徵房屋稅。不過常有民眾詢問,為何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而供住家使用的現值低於10萬1千元,卻要課徵房屋稅?
 
房屋總現值低於10萬1千元且作住家使用,就能免徵房屋稅。示意圖/Pixabay
桃園房屋稅5/1開徵,最長可分期3年繳納。圖/Pixabay
 
基隆市稅務局解釋,私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評定總現值在新台幣10萬1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是以整戶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1千元以下者為限,也就是說,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作為住家使用的房屋現值雖在10萬1千元以下,但仍需與非供住家使用部分的房屋現值合併計算,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某間房屋營業用現值5萬、自住用現值9萬,總現值為14萬,房屋稅額應為2,580元(5萬×3%+9萬×1.2%),而不是只有1,500元(5萬×3%)。因為該屋總現值超過10萬1千元,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現值仍要課徵房屋稅。
 
但若營業用與自住用房屋總現值低於10萬1千元,則只需要就營業用部分課稅,舉例說明:若該屋的自住用現值4萬,營業用現值5萬,總現值為9萬,則房屋稅額應為1,500元(5萬×3%)。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下列4項不包括在內:
 
(一)  供公眾通行之騎樓。
 
(二)  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之部分。
 
(三)  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
 
(四)  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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