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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宣布,陸人取得不動產後應依規定自住使用,不得出租,市府每半年並會定期稽查。(資料照,圖/台中地政局提供)

有鑑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案件數逐年增加,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稽查時,發現有中國人士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法令,因此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陸人取得不動產後應依規定自住使用,不得出租,市府每半年並會定期稽查。

地政局指出,內政部於2002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不論陸人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而根據統計,截至今年第1季,內政部列管已許可的案件數為597件,台中市佔89件,佔陸人來台買房比例約15%。

地政局表示,陸人在台置產有貸款不得超過5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4個月、登記完畢後滿3年才可移轉過戶的規定,使用上僅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使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

地政局長吳存金強調,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市府將制止並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1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呼籲在台中置產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陸資法人,應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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