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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房屋增建夾層騎樓圍用,增加的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因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屬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課徵對象。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因此,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或改建時,房屋所有人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依規定須補繳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民眾特別留意。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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