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李姓男子因向他租屋的陳男積欠2萬多元房租,進屋搬走電視、冰箱、床舗等物品,要求陳搬走。陳控告李涉嫌無故侵入住宅,還拿走屬於他的有線電視機上盒涉犯強制罪。基隆地檢署偵結,指李進屋要求陳搬遷並取回物品,行使留置權拿走機上盒時未施強制力,兩罪均不符合構成要件,處分不起訴。
警方調查,陳男去年6月1日與李男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月租4200元租套房,並自行負擔水電費,租期1年。陳指控李在今年2月24日晚間,未經他同意就進入套房,高聲喝斥「你看什麼電視啊?」隨後把電視、有線電視機上盒、訊號線、遙控器、冰箱、床舗等物品搬出套房。
李在拿取電視機上盒時,陳出聲制止「這個不行、這個不能拿」,李回答「我又不要這個東西,我只是拿來當抵押品」。員警接獲報案到場,李才把機上盒扔在地面還給陳,拋下「馬上搬」後離開。
陳向警方說,李在2天後又來套房,並自行持鑰匙開門侵入,把電源切斷。當時他在廁所內,走出廁所後質問李「怎麼没有電了?」李回「你還用什麼電」。
檢察官偵訊時,李坦承兩度赴陳租住套房,辯稱陳積欠2萬多元租金,為了要陳搬走並催討欠租才會去,並搬走電視機、訊號線、遙控器、冰箱、床鋪等物品,不願再借陳。
李說,他經陳同意才拿走機上盒供抵押,但陳事後反悔並報警,當天又還給陳。第2次去時未切斷套房電源,敲門經陳同意開門進入後,催促陳儘快搬離,陳遲至3月1日才搬走。
檢察官指出,陳在今年3月26日警詢時自承欠李5個半月房租,以押金抵扣仍欠3個半月,加上兩人在LINE的對話紀錄,認定兩人因房屋租賃關係,陳欠李欠數月房租與水、電費等款項屬實。
檢方表示,民法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債權,對承租人放在該不動產內物品有留置權。李辯稱因陳積欠房租,前往租屋處要求搬遷、取回借用物品並行使留置權,難認有「無故」侵入住宅不法犯意。李拿取機上盒時未對陳施以強制力,也不符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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