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間人幫親友介紹買賣不動產,收到佣金報酬款項,要報稅嗎?高雄國稅局答復,要,屬「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按「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費用,核算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綜所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近來不動產交易熱絡,有民眾來問,朋友拜託他牽線,買賣事成,給他一包大紅包,要報稅嗎?

 

高雄國稅局舉例設算,假設大紅包一包是50萬元,這是收入,可以列舉費用扣除,扣除之後才是所得。如果無法提示費用單據,可依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必要費用,50萬×20%=10萬元。50萬元收入-10萬元費用=40萬元執行業務所得。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0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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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人大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