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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8 Tue 2019 15:54
外人購屋自住…可享優稅
- Jan 08 Tue 2019 14:42
別說「拿惡鄰沒皮條」 這些法律很好用
樓梯間放鞋子、雜物,梯廳擺放鞋櫃、腳踏車,地下室車位旁放置私人物品,都是一般舊大樓常見的現象,利用這些少人使用的公共空間十分方便,但其實都已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誇張的做法,如占用公共空間不讓他人使用,或堵塞消防動線、甚至造成別人跌傷,還會觸犯《刑法》。
站在一般居民的立場,對動線影響微小的動作,通常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站在管委會的角度則不然,龍昇物業經理溫阿宛指出,若是管委會平時連告知、要求改善等基本的管理責任都沒盡到,萬一真的出事,不只犯戶要負責,管委會也需負部分刑責。
管委會需要管,也需有限度,溫阿宛表示,較有效的標準做法,都是先拍照、並公告,讓住戶限期內改善,對於未改善的戶別,再將其雜物移到公告處存放,「要注意的是,管委會沒有權力將物品直接丟棄,對於屢犯不改的戶別,原則上也只能請都發局來處理。」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認定住戶共同推舉出的管理人、或管委會,才有權力處理公共空間的事物,對外部如政府單位,也是唯一的社區代表人,因此社區有管委會很重要,換言之,許多沒有管委會的舊公寓、舊大樓,住戶間對於公共空間使用的糾紛,是較不為主管機關理睬的。
21世紀不動產七期河南加盟店沈政興提醒,儘管法規明列主管機關可以如何處置、有多少罰則,但這個「主管機關」可是分散在公務體系內的不同單位,各類事項由不同局處負責,「其餘事例光找到對的窗口就很費時,因此也可善用市民熱線、市長信箱等管道多管齊下,如果能有觸犯《刑法》的罪證,處理起來最快速有效。」
當找到對的局處來社區處理,通常也不是立即開罰,仍多是先再勸導、限期改過,若犯戶未改,管委會再發函請各局處來複查。溫阿宛指出,以上皆為實務上的常態,意即占用空間的例子一旦成習慣,就很難改正,因此管委會「不厭其煩」的態度很重要,平時看到住戶違反規定,就應立即禁止。(洪子恩/台中報導)
- Jan 06 Sun 2019 19:39
提醒注意 善用免稅額,贈與免煩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銀行存款300萬元贈與兒子,但同年度陳太太亦贈與兒子300萬元,陳子共受贈取得600萬元,免稅額應如何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享有之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係指贈與人即陳先生、陳太太,非受贈人陳子,依陳先生案例而言,夫妻各自贈與陳子300萬元,已超過贈與人當年度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陳先生、陳太太應分別辦理贈與稅申報,各自可扣除220萬元免稅額,贈與淨額各為80萬元(300萬元-220萬元),課徵10%稅率,陳先生、陳太太各自應納贈與稅金額為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 Dec 31 Mon 2018 20:37
贈與不動產時間認定 以契約訂定日期起算
贈與不動產必須要如實、如期報繳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贈與稅原則上必須在30日內完成申報,如果是贈與不動產,應以契約訂定日為起算日,而不是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不動產要如何認定行為發生日?國稅局說明,贈與稅還沒繳清之前,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因此,贈與稅報繳必須在移轉登記之前完成,也就是說,贈與行為發生日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
舉例來說,贈與人甲君2018年12月1日贈與乙君不動產並訂立契約,預計2019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如此一來,甲君必須在2018年12月30日前,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往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 Dec 23 Sun 2018 17:57
安新建經房市理財:情侶夫妻合購不動產 分家時異議不斷
安新建經統計2005年來最常協助客戶處理的糾紛分產案,發現「離婚或分居夫妻的房產分配異議」件數高居第一。安新建經表示,離婚時,會簽署許多法律相關文件,一定要再三確認條文內容是否為可接受且想要的,千萬別著急同意,否則後悔莫及。
近期安新建經處理一個案,一對人人稱羨的夫妻,婚後陸續購入六間房產並登記於先生名下,於今年初雙方協議離婚後,財產分配處理時間卻比當初購屋手續更繁瑣與麻煩。
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表示,當初在承接此案時,律師即說明,合約書上有特別載明:「即便房產所有權人登記在先生名下,但經過律師見證協商後,同意售屋等所有相關事宜都交由太太處理,除點交時兩人需一起出席辦理,並在當場另行約定價款分配之方式」,原以為此協議達成後,一切都可以清楚又有效率的開始進行交易流程,沒想到律師寫出的「另行約定價款分配」八個字在這對夫妻的眼中與觀念大相逕庭,導致從第一戶到第三戶的售屋過程,每間房產在點交前,二人就開始對價款分配爭議不斷。
原本兩人只想單純的委任律師與地政士協助處理相關財產與售屋事宜,但沒想到其過程既冗長又痛苦,最後在地政士的建議之下,將剩餘房產透過仲介居中售屋並承作價金履保,這樣不僅有仲介人員的第一層處理,與價金款項相關的問題,建經公司也會有專業的法務人員一起作協調。
雖然這計畫與夫妻本意不同,但因為談不攏價款分配,成本不斷耗費,所花費用遠超出仲介服務費與履保服務費,因此夫妻後來決定,委由專業協助,才將此事順利解決。(中時電子報)
- Dec 23 Sun 2018 17:22
2019年財經新制上路 減稅紅包最有感

2018年進入倒數計時,2019年1月1日起,將有多項重大措施或新制上路,攸關全民權益,也影響你我的生活,以下是各項與財經有關的新年新制。
所得稅新制啟動 全民減稅
財政部祭出減稅大紅包,一舉調高4大項扣除額,其中,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調高至12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每人12.8萬提高到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2.5萬提高至12萬元。
若以新制試算,明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以下這三種狀況不用繳稅,包括:年薪40.8萬元以下的小資族(月薪3萬元以下)、夫妻合計年收81.6萬元以下的頂客族,及家庭所得123.2萬以下的四口之家。
此外,稅率級距也從原來的6級簡化為5級,稅率上限從45%調降至40%。
財政部表示,新稅制目的在照顧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收估計將減少369億元、逾540萬戶受惠,民眾明年報稅應該會「很有感」。
補班日證券、期貨市場不開盤
2019年有3個周六補上班日,以往周六補班,台股同步開盤交易,形成「全球獨家開市」奇特景象,為與國際接軌,金管會宣布從2019年起,周六補班日,證券、期貨市場一律不開市、不交割,但證券業是否上班則由各券商自行決定。
無摺存款須留存身份資料
明年1月1日開始,民眾在銀行臨櫃辦理「無摺存款」金額達3萬元以上,必須留下自己的身份資料,例如身份證字號、電話(或地址)、姓名等,以便銀行核對身份,或者於必要時,與存款人連繫或查證。
但如果是本人在自己的帳戶辦理無褶存款,且已在該家銀行留有身分資料紀錄,可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大超商、全聯提供統一發票兌獎服務
郵局兌獎服務至107年12月28日為止,明年1月1日起,改由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全聯、美廉社提供兌獎服務,總計1萬3千多個據點,民眾兌獎更方便 。
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大超商,以及全聯與美廉社等連鎖超市,可兌換1000元以下的五獎、六獎,24小時超商,在早上9時到晚上11時開放兌領現金,其餘營業時間僅能兌換等值商品或儲值;若是1000元以上的獎項,須至金融機構兌領。
同時,財政部已經推出官方版的統一發票APP,只要是無紙本印出的雲端發票,可以直接線上兌獎,還有APP綁定帳戶,可直接將發票中獎獎金轉入帳戶。
另外,元旦上路的財經新制還包括:跨境電商須比照國內的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給70歲以上長者,必須錄影錄音;外資持股比率逾30%,或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必須出具英文版的年度財務報告、年報與股東會議事手冊。股價類期交稅稅率減半落日條款正式廢止,現行10萬分之2的優惠稅率成為常態。
- Dec 23 Sun 2018 17:20
國稅局:重病委人提款無法證明用途 將課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民眾因病住院後陷入昏迷,10餘日後死亡,但昏迷期間銀行帳戶遭密集提領現金逾千萬元,子女雖稱是支付醫療費用,但無法佐證,因此補徵遺產稅100萬元。
財產分配要趁早規劃,以免遭國稅局認定為規避遺產稅。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則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醫院診療說明書顯示,被繼承人若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則被繼承人當然無法自行提領存款,而由其繼承人代為提領現金,應提出該現金用途的證明。
官員說,若繼承人無法舉證現金的流向及用途,國稅局將依遺贈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的鉅額款項,列入遺產課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轄內某民眾因病急診住院後隨即陷於昏迷,昏迷10餘日後即死亡,子女在她死亡前的昏迷期間,密集提領其金融帳戶現金新台幣1000餘萬元,子女主張是用來支付母親的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並主張自母親死亡後至申報遺產稅,歷時將近6個月,因此未保存相關醫療費用收據及支付看護費用相關證明資料。
然而,國稅局函查該民眾就醫紀錄,查得民眾於死亡前2年內,僅有急診住院就醫紀錄,且其住院期間相關醫療費用約60餘萬元;另依據醫院診療證明書所載,該民眾急診住院後隨即昏迷並入住加護病房,無聘僱看護相關紀錄。
因此,國稅局同意繼承人扣除醫療費用60餘萬元,剩餘部分依規定將提領現金10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補徵遺產稅100餘萬元。
國稅局表示,民眾應保留有關提領現金係支付醫療費用等相關單據,以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流向,請民眾留意並確保自身權益。
- Dec 17 Mon 2018 17:20
「凶宅資訊」是不是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標的?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房屋買賣交易時,最怕遇到的就是凶宅糾紛。不過,房屋仲介業者所持有的凶宅資訊,是否可以當作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呢?一件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的判決是這麼解答的……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故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為一種「資訊」。第2條所指的資訊種類(例如方法、技術、製程等等)則屬例示性,只要可利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者,皆屬可做為營業秘密的「資訊」。另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之標的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以下稱「本案」)中所涉及的「凶宅資訊」,該案法院認為其不屬於「營業祕密」的範疇。本文在分析本案判決意旨,除了背景介紹外,亦評析本案法院在營業秘密要件判斷上的問題。
本案背景
本案屬於不動產仲介業的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涉及某間仲介公司的業務員將「凶宅資訊」洩漏給另一間仲介公司的業務員。在本案中,系爭房屋成為「凶宅」原因未在判決內容揭露,但一般來說,「凶宅」指「在屋內非病死、非自然死亡」,包括意外死亡、自殺、他殺等等。

本案被告A君被控觸犯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而為無罪之判決。檢方不服判決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而經審理後仍為無罪之判決。
與營業秘密法有關的事實簡述如下。告訴人YY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YY房屋」)與被告A君原為僱傭關係,A君為YY房屋執行不動產交易的業務。本案證人B君替XX房屋公司(簡稱「XX房屋」)仲介不動產交易。本案證人C君為屋主,欲同時委託A君和B君銷售其房屋。
在委託關係的形成過程中,C君透過B君與A君接洽。在A君決定是否接受委託之前,其透過YY房屋內部的資料庫察覺C君的房屋已標示為「兇屋」,因而A君要求C君必須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記載凶宅。為了取信於C君,A君以手機拍攝資料庫查詢結果畫面,並傳至B君手機以讓C君閱覽。
由本案判決內容無法得知C君最後是否委託A君銷售,但可知C君後來對YY房屋採取法律行動。C君的房屋原透過YY房屋的仲介而購買,而或許因為YY房屋未告知「凶宅」問題,故C君對YY房屋得主張「物之瑕疵」而有民法上擔保責任之請求權基礎。最後,YY房屋與C君達成和解並支付和解金。
不過,YY房屋認為A君未經其同意而將「凶宅」資訊傳送給B君,以致C君對YY房屋採取法律行動而產生和解金,YY房屋主張和解金乃A君侵害其營業秘密所生之損害。
爭點與法院見解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 : …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在本案中,法院關注的爭點為「意圖」及「營業秘密要件」。
關於「意圖」爭點,法院綜觀各項證據而指出「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為自己、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之意圖」。首先,法院認為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等法規之規範,A君有義務對C君說明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義務,另C君做為屋主亦有告知房屋現況之義務。
因而,法院認為A君透過B君轉知兇宅資訊給C君,以確認委託關係能否成立,此乃執行業務的行為。再者,法院指出B君並未將凶宅資訊傳給C君以外之人,其接收兇宅資訊的目的僅在於代轉該資訊給C君。因此,法官認定被告A君「主觀並無不法意圖」。
關於「營業秘密要件」爭點,法院引用營業秘密法第2條而指出「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此外,法院認為同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即:「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其應做為判斷系爭資訊是否為營業秘密之重要依據。
針對「凶宅資訊」,法院主要認為該資訊無「秘密性」。法院指出「查房屋是否為凶宅等特殊狀況,除房屋之所有權人可得而知外,周遭鄰居、當地村里長、警察機關等亦應有所耳聞,則被告所提供上開告訴人公司之屋況資訊即是否具有秘密性,亦即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不無疑問」。
另法院認為社會大眾對凶宅「大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造成該等建物之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低落,故被告獲悉本件房屋及其他數筆房屋為凶宅或海砂屋之資訊,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並無加以利用而獲利之可能」。此評論顯示法院認為「凶宅資訊」無「經濟價值」。
營業秘密要件爭點之再思考
在本案中,法院對「凶宅資訊」之秘密性判斷有矛盾的問題。對於系爭凶宅資訊,法院認為「房屋之所有權人可得而知」,但事實上本案之凶宅其所有權人C君並不知道其房屋為凶宅。另外,法院認為C君房屋的「周遭鄰居、當地村里長、警察機關等」應知道該房屋屬凶宅,但本案中卻無周遭鄰居、當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的證詞予以佐證。因此,本案法院否定「凶宅資訊」秘密性所持之說詞是有疑問的。
針對「經濟價值」之判斷,本案法院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指之「經濟價值」侷限在「加以利用而獲利之可能」的經濟價值,亦即法院認為「可供獲利的資訊」才得以受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事實上,「無可用於獲利的資訊」仍有其經濟價值。
例如美國法有所謂「負面資訊」(negative information)的概念,而「負面資訊」乃指公司研發或生產活動中的錯誤行為與其相關資訊,錯誤行為包括資源浪費或決策錯誤等等,而此類資訊對該公司而言不具利用價值。「負面資訊」可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標的,因為該負面資訊經競爭者改善後而有獲利之助力或可避免資源之浪費,此仍屬不公平競爭之事情。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6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
- Dec 11 Tue 2018 15:01
同筆財產傳了兩代 怎麼稅
為了避免同一筆遺產短期內反覆遭到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設有「五年間隔」條款,只要兩次繼承間隔五年以內,已經課過遺產稅的遺產,就無須再納入遺產總額內課稅。
為避免繼承人鑽漏洞、逃漏遺產稅,遺贈稅法中有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造成繼承人負擔,稅法中也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其繼承的財產如果已經課過遺產稅,就無需納入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爺爺在2015年12月死亡,父親在2018年11月離世,父親繼承自爺爺的這筆財產,已在爺爺去世時課過遺產稅,當父親死後,同一筆財產傳給兒子,由於兩次繼承間隔不到五年,因此就無須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不過,國稅局提到,有一種情形是父親在繼承爺爺財產時,由於未達遺產稅課徵標準,因此沒有課稅,結果當父親辭世時,傳承給兒子的財產合計已達到遺產稅課徵標準,兩次繼承間隔雖不到五年,但由於沒有重複課稅問題,因此仍必須將爺爺傳承下來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表示,五年間隔的立法意旨是避免同一筆遺產短期內被連續課稅,只要在五年內該筆遺產曾經繳過遺產稅,其他多次繼承就可免納入遺產總額。
- Dec 11 Tue 2018 14:30
建物拆除未申報 房稅照課

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地方稅務局昨(10)日強調,房屋只有在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居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自用稅率。此外稅務局也提醒,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必須立即向稽徵機關申報停徵房屋稅,否則稅局將「照課不誤」。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稅率大致可分為四種,分別為自住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以及營業用,其中以自住住家用稅率最優惠。

依據房屋使用情形,當房屋符合無出租、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時,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如果是供出租或長期借給他人、親友居住,就應該適用非自住稅率;若是作為營業場所或倉庫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而房屋供醫院、診所、事務所等使用,就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必須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六分之一。
此外,由於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因此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要記得儘速在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如果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果超過15日才申請,就只能自下個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常見的情形像是房屋原本提供給公司或事務所使用,結果租期屆滿,或發生提前解約或暫停、註銷營業等情形,改回住家使用時,無論是自用或出租,都要記得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若是房屋遭到焚毀、坍塌、拆除等情形,納稅義務人也要即時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查實後,在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如未即時申請停徵房屋稅,除非有相關證明文件可證明實際拆除日期,否則一律自申請月份起才能註銷房屋稅籍。
- Dec 07 Fri 2018 17:43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 6種情況適用20%較低稅率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出售房地都要依照持有期間長短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近日有民眾向國稅局提問,因家庭因素需出售短期持有房地,是否可用較低稅率課稅?國稅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則稅率為35%,若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以下6種情形可按20%稅率課稅。
適用20%較低稅率有6種情況:1、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屋、購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房地。2、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3、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4、因本人、配偶、雙方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5、依據家暴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而出售自住房地。6、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人未經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對房地合一稅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 Nov 28 Wed 2018 22:44
提醒注意 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18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11)月30日(星期五)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2018年12月1日及12月2日繳納者,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倘納稅義務人遲至12月3日(星期一)繳納,將加徵1%滯納金且僅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郵局不代收),請特別注意。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多加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等方式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
該署指出,地價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有賴地價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 Nov 27 Tue 2018 13:38
陸個人稅改 影響台商經營成本
【大紀元2018年11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中國大陸近期稅務環境變化大,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段士良27日在台北指出,與人力成本相關的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的修法,未來都將大大影響企業在大陸的經營成本。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27日舉辦「因應稅務潮流新變革─TP新挑戰」研討會,協助台商跨國企業因應國際稅務環境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段士良指出,大陸社保費或個稅調降,意味著企業與個人需要更遵循法律規範,尤其目前大陸布建嚴密的網上交叉比對監測系統,一旦被列入黑名單社保企業或個人納稅評等被調降,未來要在大陸經商或工作都更將困難。
他表示,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展開反避稅工作的具體規劃,將加強跨境利潤水平監控,建立「全球一戶式」跨國公司利潤水平監控系統,從全球、大陸、各省三個層面對單戶企業進行全景掃描和風險測試,形成每一戶企業的轉讓定價風險及遵從檔案,並從國別、行業、年度、交易類型和納稅人五個面向進行風險預警,實現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管理水平的全面升級,這將對台商轉讓定價規劃帶來更大的考驗,台商千萬不能輕忽。
段士良提醒,在稅務資訊透明的環境下,跨國集團企業必須更謹慎評估外派人員的交易安排。因為兩岸的查核技巧都越來越精進,雖然目前兩岸資訊尚未交換,但各自稅局仍有一套自己的稽徵方法,企業與個人仍須了解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並斟酌自身情況規劃對自己最佳的薪資方案。
近期中美貿易戰局膠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廖烈龍建議,台商須檢視企業自身與美中進出口的比例,重新審視受影響產品適用的進口稅則,更需要加強跨國管理能力,思考如何降低成本且可減抵稅負所增加的成本,並透過智慧製造減少勞工水平不足所產生的品質疑慮與學習成本,以及建立全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透過IT降低人治,協助落實管理機制。◇責任編輯:韻寰
- Nov 25 Sun 2018 22:21
提醒注意 贈與免稅額是以年度贈與總額計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林先生來電詢問,2018年購買2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是180萬元及200萬元,並分別登記在2個兒子名下,2人的受贈金額都小於220萬元,就不用繳納贈與稅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林先生出資為2個兒子購買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合計380萬元,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需繳納贈與稅16萬元〔(380萬元-220萬元)×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10%)。
該局說明,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所以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該局特別提醒,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請儘速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 Nov 25 Sun 2018 22:18
提醒注意 「小心」讓您的地價稅變貴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若要將全戶戶籍遷出,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
有許多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將戶籍遷出,遭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並追補應納稅款。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地上建物已無上開規定之相關人等設籍,不論其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一經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機關,自戶籍遷出日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通報者,小心日後遭稅捐機關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為維護您自身權益,請納稅人多加留意。
- Nov 25 Sun 2018 18:18
租約到期沒續簽 恐隨時停租沒保障
【陳筱惠╱台中報導】租賃契約到期後,不少房東或租客為求方便,沒有訂立新約,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房東不得隨意收回房屋,也不能片面終止契約,看似對房客有利,但若房東賣屋,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立刻打包走人。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不定期租約定義指「若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繼續收取租金。」律師提醒,房東收下租金等於默認不定期契約成立,除非符合《土地法》100條6項限制其中1項,例如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建,或房客違反使用情形等,才可終止租約。
儘管房東要終止契約難度提高,若房東賣屋,則不定期契約不適用《民法》第425條,「房客可以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為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租賃雙方姓名、聯絡資料,尤其是租期期間房屋狀況與所附家具等,都應該白紙黑字詳細紀錄,並簽約蓋章,且合約屆滿時,租賃雙方都應重新訂定合約,維持定期租約狀態;轉換成不定期契約對雙方都沒有保障。
- Nov 22 Thu 2018 23:10
兄弟用交叉「買賣」房產避稅 遭補稅1,000多萬元
贈與稅每人每年有220萬元免稅額,但千萬別心存僥倖,以不正當管道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就曾經查獲,有兄弟利用交叉移轉財產的方式規避贈與稅,遭補稅1,000多萬。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該視為贈與。但國稅局查獲,有民眾竟將土地交叉「買賣」給三親等旁系血親,藉以避稅。
官員指出,此違規避稅的案例是一對兄弟,為了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卻又試圖規避贈與稅,因此兄弟說好,將名下不動產「出售」給對方子女,實際並未收取價金,遭到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達1,000多萬元。
官員表示,推估所交叉贈與的不動產,應是位於高雄鼓山美術館特區的精華土地,價值超過1億以上,由於兄弟兩人的子女才剛成年,財產卻異常大量增加,因而被列為選案查核對象,最後遭稅局追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才是合法節稅的上策。
- Nov 18 Sun 2018 21:22
筆記起來 房屋的陽台、屋簷、雨遮要課徵房屋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的陽台、屋簷、雨遮如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面積計算者,是不會課徵房屋稅的。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因主要建築物使用空間不足,而將陽台外圍加建牆壁,隔成供房間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用途,原陽台部分應併入房屋稅課徵面積範圍!稅務局提醒您,如您持有房屋陽台部分已封閉圍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罰鍰。
- Nov 09 Fri 2018 15:26
賣預售屋報稅 留意所得年度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在未交屋前將契約轉手,並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規定,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在2014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1,000萬元,並在2015年10月間以1,800萬元出售,且在104年度收取800萬元,2016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因此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 Nov 08 Thu 2018 20:52
「重購退稅」2條件 「小換大更省」

換屋族節稅有撇步!只要民眾所出售與購買房地都是自用住宅,且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常聽到的「重購退稅」。
新竹市稅務局指出,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賣買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也就是說,新買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土地現值,以小換大,就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在重購退稅的適用上,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不過,需符合一定要件。
首先,出售及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位,且土地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最重要的是,為了避免「造福」炒房炒地的投資客,適用重購退稅的土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出售房地前一年內以及新購房地買入登記後,不能有營業或出租行為。
新購坪數有限制
此外,新購面積也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則不能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重購退稅計算公式,是以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減掉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與已繳土增稅的差額,如果所得餘額大於等於已繳土增稅,則可全額退稅;若已繳土增稅大於餘額,可退回相當於餘額的稅款:但若餘額為零或負數,就無法退稅。
舉例來說,若王太太在2015年12月1日出售自宅土地移轉現值為450萬元,且已繳土增稅50萬元,隨後王太太2016年10月新購自宅房屋,土地現值500萬元,依前述公式計算,500萬-(450萬-50萬)=100萬,大於已繳土增稅50萬,因此,王太太可申請全數退回50萬土增稅。
而另外一位陳先生,出售自宅移轉現值為450萬元,且繳納土增稅50萬元,新購自宅土地現值為430萬元,以公式計算:430萬-(450萬-50萬)=30萬,雖小於已繳土增稅,但仍可申請退稅30萬元。
另一位朱小姐出售自宅移轉現值是450萬,已繳土增稅50萬,新購自宅土地現值390萬,390萬-(450萬-50萬)=-10萬,由於所得餘額為負數,因此無法申請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