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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3 18:13 吳念達 報導  / 台北市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立法院在本月1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10條之1,鬆綁《銀行法》第72條之2對商業銀行放款限制。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將再注入危老重建過程中之資金挹注及專業協助,達到政策推動目的,內政部全力支持。

台灣的人口高齡化、建築物快速老化及潛在地震風險,是政府與人民的共同挑戰,也是內政部持續關注與努力的嚴峻課題。內政部乃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為鼓勵加速重建,並提出四大獎助誘因。

第一是對於3年內提出申請重建者,祭出最高1.4倍基準容積獎勵;

第二是簡明程序,縣市政府原則應於30天內完成審核,達到快速通關的效果;

第三是減輕重建後的稅賦負擔,重建期間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重建後2年地價稅及最長12年房屋稅減半徵收;

第四是金融協助,中央提供耐震評估與重建計畫補助,以及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再配合公股行庫成立的「台灣金融聯合都更服務公司」,以協助更多危險及瀕危老舊房屋重建需求。

去(106)年11月起各地方政府陸續開始受理民眾申請重建計畫,至今總共23件,有11件完成核定,民間投入的積極程度與信心持續增溫中。

內政部強調,危老重建與都更都需要金融體系積極參與,才能提供更完善的推動體系。除了鬆綁《銀行法》第72條之2商業銀行放款比率限制之外,內政部已規劃今年8月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配合公股銀行已經成立的「台灣金融聯合都更服務公司」,再搭配金融機構的深度參與,就是為了建構具公信力、專業性與強大能量的支援系統,讓民眾與業者能夠更放心的投入都更及危老重建。

內政部補充,《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是都更三法的最後一塊拼圖,修正草案已經通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也在本月10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完竣,可望在本會期完成三讀。修正內容重點包括:將容積獎勵標準明確化並簡化程序,避免審議過程的不確定性,讓都市更新看得到吃得到;此外,增強都市更新的信任,透過「3+1」道程序—連結都市計畫、有爭議辦聽證、強化都更審議及建立協商機制,使所有的過程公開透明。 在公辦都更方面,除了建立完備的民間參與實施機制外,也明確規範政府應負有主導大規模公地更新的責任,中央更率先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增強政府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最後,則是擴大金融協助,都市更新基金將能提供信用保證機制,並鬆綁金融機構對都市更新所需資金的放款額度限制。 內政部強調,都市更新要成功,「全台總動員」至為必要,中央將透過與地方合作,同時動員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深入社區與民眾互動。在都市更新條例審議通過後,也將與縣市政府一起直接向民眾面對面說明。(內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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