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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13日電)金管會近日針對遠雄人壽保險公司祭出處分,主因為遠雄人壽投資不動產,但不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因此核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並予以糾正,限期1年內出售或出租。
金管會要求壽險業投資不動產,必須要「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並陸續針對違規業者裁罰。昨天(12日)又再開出1張新罰單,針對遠雄人壽投資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的「遠雄國匯」,未依照當初所提的銷售計畫完成出售,導致違反保險法「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規定。
金管會解釋,遠雄人壽持有「遠雄國匯」建案200戶,原本承諾至少要在去年底售出23戶、32個車位,但並未如期達標,僅賣出10多戶,想來申請「不動產延長即時利用期限」,但考量遠雄人壽已多次申請延長,因此否決其申請。
金管會說,最終根據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1年內處分或出租持有不動產,以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編輯:黃國倫)1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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