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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11:31文/記者馮牧群

《住宅法》規定,出租住宅給弱勢族群的房東,享有綜所稅、房屋稅、地價稅等3種稅賦優惠。(黃柏榮攝影)

7月23日至8月31日為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今年共有6萬5963戶租金補貼名額,凡是出租住宅給弱勢族群的房東,《住宅法》規定提供公益出租人綜所稅免稅額每月每屋最高1萬、房屋稅率1.2%、地價稅適用自用稅率等3種稅賦優惠。

營建署國宅組表示,公益出租人自2014年起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的優惠,但2014至2016年的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核定函,才能享有稅賦優惠,2017年起依住宅法訂定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除民眾可主動申請核發認定函外,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

至於所得稅,國宅組表示,《住宅法》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申報所得稅時表明自己是公益出租人,即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的免稅優惠。地價稅部分,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的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由地方政府訂定後,報財政部備查,目前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連江縣已公布愛心房東地價稅優惠。

過去常有民眾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營建署表示,政府已提供稅賦優惠,有空餘屋的屋主可考慮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民眾。房客若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但未申請,房東也可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公益出租人認定函;國宅組提醒,《住宅法》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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