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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許多租屋族,常常遇到不一樣的問題,就有讀者詢問自己和房東簽約5年,但1年後房東房子賣掉,新的房東要透過仲介和他簽新的合約,這樣做是否合理。不過專家指出,新屋主必須蓋括承受原屋主與房客簽訂的合約,不能任意更改或要求重新簽約,房客可以直接拒絕。
 
誠品聯合法律事務所黃韡誠律師表示,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新房東必須承受舊房東已經簽訂之租約,因此原房客並無義務與新房東重新訂定新合約,可以直接拒絕新房東重定合約的要求。除非,新房東並沒有更改原合約之內容,只是想要把契約當事人變更成為自己,這樣子簽訂新合約就可以考慮接受。
 
黃韡誠也指出,既然沒有理由重新訂定新合約,當然也就沒有必要再給付仲介服務費。若重新簽訂了新合約,舊合約將會由新合約取代,後續就必須依照新合約履行了。因此,最佳的建議就是繼續履行舊合約至合約期滿,再與新房東議定新合約,對於承租者的權益較有保障。(陳建宇/綜合報導)

民眾與房東簽訂租約之後最好到法院公證,租約更有法律效力。資料照片
若民眾拒絕與新房東重簽租約,沒有經過仲介媒合,當然不需付仲介服務費。資料照片
專家建議租客等到房租到期時再與新房東簽新的合約。資料照片
民法425條規定新房東必須承受舊房東已經簽訂之租約。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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