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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3:06聯合晚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報導
父母贈與財務予子女,過去常有迷思,要送房地產比較好,因為贈與稅會按照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稅基,與市價有一段差距,可以節稅,但國稅局說,最好別這樣做,將來轉手獲利計算失真,繳交的所得稅可能超過前面節省的贈與稅。
節稅條款大不同 獲利稅基可省1倍
左營稽徵所舉例,父母買房子送給子女,這間房子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1000萬,市價2500萬,父母贈與子女時以1000萬申報贈與,如果子女取得房屋後以3000萬賣出,則這間房子的取得成本會被認定是1000萬,售價3000萬,賣房所得高達2000萬,稅基相當高。
如果搭配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及子女婚嫁免稅額,贈與現金2160萬,子女以2160萬元買房,屆時轉手以3000萬售出,所得僅840萬,稅基明顯減少許多。
贈與房地產還有另一種情況,父母每年在免稅額度內贈與金錢至小孩帳戶,累積至一定數額時,再以小孩名義買房,以小孩名義買房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關鍵就在是否保有完整的金流證據,證明買房的錢是來自合法節稅的贈與。
據前鎮稽徵所的詢問案例,父母每年各贈與現金220萬元給孩子,三年後以孩子的名義購置房地產,高雄國稅局解釋夫妻二人每人每年贈與子女現金220萬元,贈與金額在免稅額度內免申報,三年後,這名子女帳戶內就有1320萬元,用以購置房地產,不會被要求補繳贈與稅,不過,須保留贈與現金時的金流資料,國稅局調查時可提供,以免資金來源不明而被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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