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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解釋,「只要斡旋未轉訂金,買方有權更改價格及取消下斡,不過若是臨時要變更價格,建議以簡訊或是更改合約方式,才能確保以後不發生爭議,之後再簽正式的買賣合約。」但若屋主不滿意買方出價、也不考慮降價,議價失敗,仲介應告知並返回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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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同意卻反悔須賠
通常下斡旋後議價期限約3∼7天,若屋主同意買方價格,斡旋金將轉成訂金;反之,若屋主不同意,斡旋金則會無條件退還。此外,政府也規定房仲得提供要約書讓買方自由選擇。要約書屬於下斡旋的另一種形式,差別是不須先付現金,但兩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陳炳辰補充,斡旋金違約是付多少賠多少,「要約書則不同,根據政府規定,違約金為買方出價的3%,要比單純下斡旋責任風險更大。」若買方出價1000萬元,經賣方同意後卻反悔,則須賠償3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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