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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01:0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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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標的是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而非土地本身,因此,即使所遺農地仍持續作農地使用,也無法適用遺贈稅法的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到委託人甲君與受託人、長子乙君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乙君,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農地。甲君死亡後,乙君繼承財產,並在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結果遭到國稅局否准認列。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要適用農地扣除額,土地必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所遺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

以前例來看,甲君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等於乙君是繼承信託利益,而不是土地,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規定,因此無法適用該項扣除額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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