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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向該處詢問,若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將該房屋登記於其妻子名下,是否須繳納契稅。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處就該案例指出,此案登記於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是由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是由先生所「贈與」的,因此依契稅條例規定,須由其妻子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滿6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每逾3日將被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契稅之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
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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