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新北市政會議28日率先通過政府主導公辦都更辦法,最快9月上路實施,未來實施者向市府報核的都更案中,只要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且無特殊原因,新北市府即主動將該案轉為公辦都更案辦理。
新北市政府表示,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與民間期盼,新北市政府新訂實施者申請案件應採公辦都更認定辦法,並將此認定辦法以自治法規的法律位階訂定,強化政府主導都更的責任。
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指出,上任來多次強調都更案不是與民爭利,而是以民眾利益為優先考量來更新、改善都市環境,因此針對此類民辦都更轉軌至公辦都更的案件,倘市府在一定期間內無法順利公開評選或整合所有權人意願時,亦設定退場機制,以保障民眾自行選擇都更實施方式的權益。
新北市都市更新處主秘李擇仁表示,過去都更案推展不易,主因民眾普遍與實施者之間信任度不足,或在整合利益上難以達成共識。配合中央1月30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各地方政府共有七項應訂定事項,目前新北市政府進度領先全國,已經完成五項。包括一、權利變換估價者建議名單,二、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應符合要件,三、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增列協議合建土地增值稅減徵,四、對更新單元內弱勢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身分認定,以及五、公辦都市更新認定辦法。
未來新北市府所受理的民辦都更案件中,只要公有土地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約500坪),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1/2以上,且無公私土地混雜達25%、公有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政府機關開發量能無法因應需求等特殊情況,新北市府主動將該案由民辦都更轉為公辦都更案,而後續公辦都更案將優先提供適當的托老、托幼或社宅等公益設施,創造市府、地主與公眾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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