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歷史建築遭破壞的問題,文資局有意成立文資中介組織。然審議權責在地方,為使權力行使公正化及確保秩序安定,仍須修法解決,在過渡期間,為平衡保障財產權與文資保存的利益,重大審議應舉行更嚴格的程序。
對人民權利影響越大,程序保障要越嚴格。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揭示,都更條例關於都更計畫擬定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證意見,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如政府在都更中忽略正當程序,強力介入私人財產權、居住自由的管制,可能造成對人民基本權利過度侵害,甚至在資訊欠缺透明與缺乏理性參與管道下形成威權式強制,伴隨的就是強制徵收。
古蹟指定與擬定都更或將私有林劃編為保安林一樣,都以公益為目的,從而限制所有人的使用收益,而造成與徵收相同的侵害。政府對古蹟指定而權利受損害且有特別犧牲者,應負正當程序的責任。
為避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界定公益應為過程途徑,亦即經由嚴謹程序,在資訊公開及平等參與下溝通,經不斷質疑和修正,最後獲得共識。文資案件遇爭議時,為綜合各方面利益衝突所在,應盡力舉行公聽會,使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公共團體代表,有機會從各種觀點表達意見和質疑。
有些嚴重爭議案件的審議,為公私利益調和及權利保障,應舉行聽證。聽證為不利益處分前所為的事前程序,目的在保障相對人申辯權,破除審議盲點或武斷,具有裁決性質,故須辯論、質證,最後斟酌紀錄內容作成決定。
完美制度可能不存在,在民主多元社會裡,各目標間常有衝突,若先定下目標常只引發爭議,正當程序才是改革的解答。古蹟指定屬於類似徵收的侵害,為調和公私利益,除公聽會外,嚴重爭議案件應舉行聽證,不僅可落實普遍平等參與權,且使審議結果更妥當而為民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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