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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只要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且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就可按最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故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若實際為「贈與」移轉之土地,卻以「買賣」方式移轉申報,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可能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請民眾確實申報土地增值稅,避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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