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8/08/06 00:00
  
 

繼承遺產,應在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查報被繼承人的遺產,並造冊陳報法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現在免辦限定繼承,還需要於繼承時點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若繼承的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繼承後無法繳納而淪為法拍,拍定價不足償還銀行貸款,繼承人還需償還不足款?

 
律師戴維余答: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已明定繼承人僅就所得遺產的範圍對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債務負責。
 
但《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第1162條之1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另依第1162條之2第1項規定:「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第116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由上可知,繼承人依法仍有在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查報被繼承人的遺產,並造冊陳報法院進行清算程序的義務,如繼承人未依上開規定向法院陳報並進行清算程序,又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債權人原得受清償部分未能受償(例如:未應按比例受償之差額或有優先權人未能受償之部分),此時應就該債權人未能受償的部分負清償責任,而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須負無限清償責任。
 
此外,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上不實記載的情形,也不得主張限定責任,須另以自己資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負債。
 
讀者所述情形,若繼承而來的不動產遭拍定後,價金仍不足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時,須視被繼承人有無留下其他積極遺產可供清償,如果繼承人有依法據實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原則上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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