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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8月4日發布通知,港澳銀行9月1日起,在大灣區9個城市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無須先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只憑經公證、轉遞的設立文件或註冊證明作為身份證明材料。
無須設境內分支機構
按照原有規定,港澳銀行必須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方能在境內申辦不動產抵押登記。該通知出台後,港澳銀行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九市所轄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憑經公證、轉遞的設立文件或註冊證明作為身份證明材料便可在上述九市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無須提交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以及《金融許可證》。同時,同一港澳銀行在同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再次辦理抵押登記時,不再重複提交上述材料。
有分析指出,此項改革為港澳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通過港澳銀行按揭購房、大灣區內企業通過港澳銀行開展跨境抵押融資等帶來極大便利,消除港澳銀行門檻,促進大灣區融合發展。
刺激跨境按揭及融資
為確保順利實施,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出台配套措施,要求上述九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通知規定,簡化港澳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所需的身份證明材料,更新相關辦事指南和收件材料清單,並在登記大廳、門戶網站等多種渠道進行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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