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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公共設施保留地是都市計畫地區數十年來未落實全面開闢所導致問題,也是地主長年來的困擾,無法妥善運用又妨礙地方發展。為此,內政部於2013年11月29日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中央訂定檢討作業原則,全面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地主可以取回可建築使用土地,也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同時,內政部也明訂配套措施,讓縣市政府遵循辦理,包括:公辦跨區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土地比例50%,實際開發領回依重劃核定比例為準,加強利用公有土地等措施。

 

為更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內政部於2014年10月按地方財力分級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共計2.18億元。為全面落實檢討,採2階段方式推動,先提出整體檢討構想,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第一階段工作為核實檢討調整各都市計畫區之計畫人口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盤點全市、縣公共設施用地情形,務實以問題為導向進行策略分析,研提公共設施保留地整體檢討構想。待第一階段整體檢討構想審查原則可行後,再接續辦理第二階段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之公開展覽、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等法定程序。
 
截至2019年2月止,已有18個地方政府完成公共設施用地盤點、整體檢討構想之審查,其中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已辦理轄內全部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公開展覽之法定程序;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部分都市計畫區之草案公開展覽,其餘地方政府亦將陸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另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之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案(林口及東北角特定區計畫)亦進入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公開展覽法定程序。
 

 

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各地已完成之檢討資料,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可能處理方式,包括:納入整體開發(檢討變更為可建築土地與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併同辦理跨區市地重劃)、變更恢復原分區或農業區、保護區、其他(租用、鼓勵民間自行整合開發、指定都市更新地區、已為整體開發地區)等多元措施,初估能納入解決方案之私有土地面積約為4,571.31公頃。後續將進一步詳細評估確認檢討變更內容可行性,再具體納入都市計畫變更草案,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公開展覽、提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據以實施。這次由中央發動全國性專案通盤檢討,期待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共同面對數十年來累積的公設保留地陳疴,全力落實檢討與開發,化解民怨,改善都市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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