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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院有一判例,婦人花600萬買一棟透天厝,入住後才發現屋旁10多公尺處有3座私人墳墓,由於事前不知情,她據此要求減少房價;法官根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判決屋主應賠40餘萬元給這位婦人。事實上,應記載事項中,無論負面或正面的重要設施,包括警察局、超市,乃至於墳墓或垃圾場,只要在物件300公尺內就必須詳列,房仲觀察到,若是表列的重要設施中有超商、超市等民生必需地點,對出售的物件加分最多。

內政部規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應標示房屋週邊半徑300公尺內的重要設施。所謂重要設施包括市場、學校、警察局、體育場、行政機關、醫院、變電所、寺廟、公墓(含顯見的私人墳墓)、垃圾場、瓦斯行等。另自今年5月起,不動產說明書與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也要載明建物內有無中繼水箱、行動電話基地台等。

信義房屋由於是房仲業最早於1989年首創「不動產說明書」,信義房屋大昌覺民店店長邱耀弘以公司一貫做法為例,他說,買方都很在意物件附近的重要設施,因此經紀人接到賣方委託後,除會口頭詢問賣方附近有沒有嫌惡設施,還要親自到物件週邊查檢,「現階段或未來」是否有高架橋、墳墓、電塔、瓦斯行、酒店等設施,鑑價部門也會標示出周邊的超市、學校等設施,整體確認後再一併提供給買方參考。

信義房屋文心昌平店店長謝明哲也說,除法規要求應載明在不動產說明書的事項,信義房屋在「凶宅」部分的做得比法規要求更嚴謹,例如看屋時,該社區中庭或其他會經過的空間曾出現非自然身故,都會列在不動產說明書中。

除較為負面的重要設施,邱耀弘也觀察到,大部分人看屋,對於物件週邊的學校、醫院等較大型設施,多半會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甚至一開始就是專門為了學區來買房;因此相對來說,如果看到不動產說明書中,有超市、市場、郵局甚至動物醫院等民生相關的設施,或是詳細說明市場屬於黃昏市場或早市,更會對該物件特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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