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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可由當事人選擇在贈與土地時「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其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不課徵」僅是本次土地移轉時「暫時」不課徵,當未來該筆土地要移轉給第三人時,就不是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以,夫妻贈與土地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真正免稅,有可能將來移轉給第三人時稅負更高,選擇最有利的繳稅時機才能有效節省租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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