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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01:1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應課徵特銷稅,俗稱為奢侈稅,且納稅義務人為營業人。要注意的是,營業人初次發售才要課徵奢侈稅,如果是會員購入入會權利後,再轉售給他人,即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說明,所謂的「特種勞務」是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的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度假中心收取的會員入會費等。
官員表示,銷售特種勞務的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每次銷售價格」指的是初次發售價格。
該局指出,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前,按銷售價格依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例如甲公司銷售度假中心會員入會費70萬元,其應納奢侈稅額為7萬元,應自行填具繳款書、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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