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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租金支出必須符合幾項條件,首先,承租房屋所在地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承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都可以,房屋必須供自住使用,不能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同一申報戶申報了租金支出,就不能申報購屋貸款利息扣除。
如果年度中從租房子變成買房子,或是賣掉房子變成租屋族,則是按比例適用租金支出及房貸利息支出的列舉扣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在符合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條件的前提下,可按比例列舉扣除。舉例今年1至3月是租屋族,4月已貸款買房,則今年列舉的項目有三個月的租金支出,以及九個月的房貸利息支出可以列舉。
假設每月租金支出1.5萬元,三個月房租支出4.5萬,每年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上限為12萬,則租屋三個月的扣除額上限只有3萬,因此即使租金支出4.5萬,房租支出只能列舉扣除3萬元。
購屋貸款利息的部分,每年上限30萬,但舉例中只有九個月支付了房貸利息,因此列舉扣除上限只有22.5萬元,若房貸利息支出每月1.25萬元,則九個月支付房貸利息11.25萬元,低於22.5萬元的上限,就11.25萬元扣除。全年房租加房貸利息共計14.25萬元,亦是超過12萬元的標準扣除額,選擇列舉扣除當然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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