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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土計畫法」規定,政府若興辦重大公設或事業,可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內政部通過重大公設的認定標準,以正面表列方式,明定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三大類,且須具有一定規模才符合標準,可適時檢討變更,確保國土計畫的穩定性。
內政部表示,依法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須分別於每10年、5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為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部務會報通過訂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做為相關項目審查的依循。
內政部指出,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基於維持國土計畫的穩定性,且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服務範圍跨區域的特性,故採正面列舉方式,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等三類別,並分別定有不同的規模限制。
例如能源類別的能源設施,發電設備的規模必須是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30公頃以上才符合標準,可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辦理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21項配套子法規,目前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等七項子法,其中部分子法及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將配合國土計畫執行需要,適時訂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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